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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责任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4 03:30:45 人浏览

导读:

在劳动合同方面往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会产生争议,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介绍详细的关于用人单位的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劳动合同方面往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会产生争议,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介绍详细的关于用人单位的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用人者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21世纪,适用《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二、用人单位纠纷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主要有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以用人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的纠纷、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以用人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的纠纷、工作人员以用人单位名义实施的超出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的行为致人损害赔偿的纠纷等。

  三、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条件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条件有:

  1、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构成侵权行为。

  即除其行为属不法的外,尚须具备故意或过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工作人员从事的活动属于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如果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从事活动适用无过错责任场合的,无须工作人员主观上有过错,只要造成损害,用人单位即承担责任。

  2、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造成第三人的损害。

  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已实际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该损害是由职务行为造成的,且损害后果已发生。关于执行职务之范围,学术界有三种观点,有以用工单位之意思为标准者;有以执行职务之外表为标准者;有以用人单位意思兼以为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为标准者。第一种标准范围过窄,用人单位易免责任,第二、第三为扩充范围标准,以行为之外观为决定标准,形式上较易判断,但忽略了决定职务范围,是价值判断,亦含有政策上之考虑,不能单从外表加以认定。本人赞同台湾学者王泽鉴的职务范围标准说,“应指一切与雇用人所命执行之职务通常合理相关连的事项”,这样用人单位(即雇用人)又先可预见并可加以防范,且客观上易于以判断。

  3、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行为是前题,无损害行为即无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由损害行为引起的,且为唯一的直接的引起原因。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用人单位的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如果您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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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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