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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劳动者维权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8 16:46:42 人浏览

导读: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打破了劳资关系原有的平衡,劳资关系一时间成为社会的焦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打破了劳资关系原有的平衡,劳资关系一时间成为社会的焦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更是在广东区域内掀起又一轮热议。 对普通劳动者来说,透彻的解读相关规定、理解立法意图尚有一定难度,本文拟以简单明了的方式将劳动者在维权中应注意的要点加以提炼,希望能为广大普通劳动者提供一些帮助。 一、法律适用及仲裁时效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仲裁程序中劳动者可依法申请保全和先于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三、有几类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畴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争议;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争议。 四、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无效,劳动者工作年限和签订合同次数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五、劳动者是否加班有争议,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以使用电子考勤记录登记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但事先必须交由劳动者确认。《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因此劳动者如果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对两年前的考勤、工资支付情况需由劳动者举证证明。 六、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则奖金、津贴等不能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除非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仲裁终局的争议有哪些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以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人民币900元作为计算基数,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上限为10800元。如果劳动者同时提出多项仲裁请求,其中低于10800元的属于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范围,可以在裁决生效后申请执行,高于10800元的不属于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范围,可能还要经过漫长的一、二审。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八、单位不给办社保,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九、单位规章制度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所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公示或告知的规章制度要认真对待,违反了规章制度,就可能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以上仅仅是笔者认为劳动者维权时应着重关注的几个方面,劳动者维权任重道远,劳动者权益的最终实现还需要用人单位、仲裁委、法院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让我们共同期待“劳动者维权”热门话题“冷却”的那一天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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