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签订但未拿劳动合同书难维权
导读:
核心提示:现如今,市民找工作单位都会按照法律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是,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很多单位和员工签订合同之后,一般不会按规定给员工一份合同,结果这就给员工日后维权造成障碍。日前,日照一单位员工就遭遇此事,维权频现尴尬,好在最后他还是通过多方举证讨回了说法。
事情当从两年前说起,日照一小伙子阿邴于2010年7月大学毕业去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阿邴被派至日照某小区做物业管理员工作。刚刚工作的阿邴很珍惜手头这份来之不易的营生,也积极表现自己的勤恳。
三个月试用期很快过去了,当第四个月的工资递到阿邴手上时,同前几个月一样数目的800元引起了阿邴的异议,“我记得合同中明明写的是试用期三个月,这个月该发1200元的标准工资了,怎么还是800元呢?”阿邴问财务主管。这时的他才想到拿劳动合同来理论,但他又恍然醒悟,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公司竟然没有给自己劳动合同!阿邴随后多次到公司讨要,但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
前不久的一天,正在工作的阿邴突然被公司一负责人口头告知,自己已被辞退。回去之后,阿邴感受到在公司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没有劳动合同;违法延长试用期;无故扣除工资和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他前往公司协商扣除费用以及经济补偿事宜,但公司并没有给他一个说法。无奈之下,先后跑了多个主管部门投诉、维权,可是因为自己手里没有劳动合同,无法认定当时双方如何约定薪酬,如何约定合同时间,如何约定试用期和加班补偿,所以屡屡碰壁。
无奈之下,阿邴将单位告上法庭。开庭时,阿邴向法庭提交了三张密密麻麻的起诉状,同时还向法庭提交了工资账户清单、考勤表等相关证据,但所有证据单位均不认可。经过多次阅卷和开庭,办案法官渐渐了解了事情的始末。考虑到阿邴曾是被告公司的员工,而且刚刚踏入社会,法官不想以判决的强硬给他的职业之路留下阴影,遂建议阿邴与公司调解。经过前前后后多达10次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愿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三日内给付阿邴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总计6703.1元。尽管拿到了补偿,但这件案子也给阿邴和很多劳动者一个警醒,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按规定自己持有一份合同,这样今后维权才不至于这般麻烦。(李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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