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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特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9 00:59:0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核心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依法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取得如下劳动法特权:

  一、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广东高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位员工已经与公司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前,三位员工已经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依法与三位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未与三位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以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三位员工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三位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来源:广东高院《民事裁定》(2011)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662-1664号。

  二、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三次的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无权终止。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本案中原、被告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除了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能够举证证明是作为劳动者的原告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被告应当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本案中被告却与原告仍旧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被告也无法证明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是原告提出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被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最多不超过11个月),且被告无权依合同到期为由终止第三次连续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扬州广陵区人民法院案号一审:(2011)扬广民初字第237号。

  三、劳动者连续四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

  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不存在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第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前,人力公司向彭某提出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关系,并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彭某拒绝在该份通知书上签字的行为表明了其不愿意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随后彭某在仲裁中明确要求与人力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人力公司未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而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故判决:无锡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应与彭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件来源:张朴田、钱菲:“用人单位应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8期。

  四、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于不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支付一倍工资的期限应不超过11个月。本案中,陈毅龙符合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华南公司未依法与陈毅龙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华南公司应当自2008年11月16日起向陈毅龙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支付期限计算到2009年10月15日止。之后,由华南公司按照陈毅龙的月工资数额支付工资。

  案件来源:王忠:“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上限”,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6期。

  五、自动延期的劳动合同可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对于当事人约定一定期限且在该期限届至之前如无特定意思表示即自动延期的劳动合同,应当以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和利益衡量相统一的解释方法,确定双方的合同是否体现出终止时间不明确的特点,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否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生效判决认为:由于双方在该合同上未明确终止期限,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因普林远东厂无证据证明顾长均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亦无证据证明顾民均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普林远东厂解除与顾民均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向顾民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整理注:本案判决生效日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

  案件来源:王奕、姜强:“无固定期限和附条件劳动合同的法理解释”,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8期。

  六、用人单位降低条件导致劳动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因此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系违法。

  案件来源:龚春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原岗原薪的判断”,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6月20日第第6版。

  七、签订二次固定合同后,劳动者有权决定是否续订无固定合同。

  裁判要旨:珈*公司已与张*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张*辉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而依据该法律条款的规定,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决定权在劳动者,并不在用人单位。

  案件来源:广东高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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