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劳动权益不平等合同不能签
导读:
小蔡是2000年毕业生,自2000年8月1日起应聘于一家建筑公司。应聘及签约单位均为总公司(国企),但工作于其北京第二公司(私人挂靠)。签约时,由于没有经验,在“一边倒”的合同(无试用期,实习期一年,签约5年,违约金5万)上签了字,但当时小蔡提出不同意该份合同,因为应双方约定的条款并未经过我们同意。公司人事承诺修改合同,但至今毫无音讯。现在,小蔡提出要与公司解除合同,公司让小蔡支付违约金。小蔡想咨询一下,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欺骗行为,是否合法?小蔡若想解除合同,拿回档案,该如何办理手续?
综上所述,这位同志遇到的问题其实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它正是劳动者弱者地位的真实写照。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加之现在的劳动力市场是一个大大的供大于求的状况,所以,相当一些劳动者为了得到一份工作,来挣钱维持自己的生计,在求职时面对用人单位单方制定出的劳动合同文本,心里可能有很大的意见,但因怕得不到工作,而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见,即使个别人委婉地提出意见,往往被用人单位拒绝后,也不敢再坚持己见,只好委屈求全地在合同上签了字,先得到这份工作再说。
但是从法律角度上看,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是表示自己对这份合同认可,并愿意遵守和履行这份合同的行为。如果拿不出用人单位在签合同时,采用了胁迫或欺诈的证据的话,就只能被认定为这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所为,就不能说这是一份无效的劳动合同。
那么,怎样才能保证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真正享受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待遇,这一方面取决于将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和引导,同时,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劳动者本人及工会组织维权意识的提高。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法律规定的必备内容和双方约定好的内容,如果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内容则无效。那么劳动合同不标准有法律效力吗?劳
案由申诉人:刘某,男,某木器加工厂厂长助理。被诉人:某木器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龚某,某木器加工厂厂长。1995年3月4日,某木器加工厂以企业效益不好为由解除了与
低保户死亡后没有补助。低保是最低生活保障金,不是低保老人丧葬费补贴金,按规定没有。农村低保户被纳入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可以享受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一些扶贫政策
分包单位不可以再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中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但是禁止将承揽到的分包作业再分包给其他的公司,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分包行
个人清包工通常不需要资质。清包工是指业主自行购买所有材料寻找装修公司、装修队伍或者劳务公司、工程服务公司施工的工程承包方式。业主无需具备资质,装修公司、装修队伍
2022年北京社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基数范围在3613元-26541元之间,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则为5360元到29732元之间,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则为4713元到2
女性职工的社保若到了退休年龄没有缴纳够10年的,可以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手续。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
企业缴纳五险一金的费用还是可以减免的,但是需要企业主动申请减免,有关部门是不会主动对其进行减免的。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