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在国外的发展状况如何?
导读:
世界上最早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是俾斯麦时期的德国,它于1884年实行了《工人灾害赔偿法》。随后英国、法国、美国、日本等也在本国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职业伤害赔偿原则,形成了雇主责任保险,即受害者或其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补偿,雇主(或雇主联合会)直接给他们支付津贴。雇主责任保险虽然有一些对受害者或其遗属的赔偿措施,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赔偿费经常是一次性支付,缺乏受害者或其遗属真正需要的长期补偿;雇主往往无法担负大额赔偿,所以受害者难以及时、公正地得到赔偿。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少数欧洲国家开始用社会保险来弥补雇主责任保险的不足。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部分,由国家立法,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管理,统一筹措保险基金,共担风险。随后,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倡导和推动下,一些国家逐步将职业病也列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内。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工伤保险已经在世界许多国家普及,其普及率比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高得多。
世界各国由于历史、文化、经济背景不同,目前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大多数国家实行工伤社会保险,还有少部分国家实行雇主责任保险,另有一些国家两种方式并存。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在世界各国逐步完善发展,形成了各具特点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国际社会保险协会(ISSA)的资料,在全球近200个国家(包括地区)中,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建立了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有164个,其他的30多个国家也有与工伤事故方面相关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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