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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反政策生育不享生育保险待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0 02:30:0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规定为(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即使所在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

  核心内容: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规定为(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即使所在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临沂市某企业女职工在未经计划生育部门核准的情况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到生育保险机构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被拒绝。该职工感觉委屈,“俺单位给缴纳了生育保险费了,怎么就不能享受待遇呢?”

  不少人像她一样存在认识误区:违反政策生育已经被有关部门处罚过了,单位既然参加了生育保险,缴纳了生育保险费,那就应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即使所在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相关案例

  郭某系某县供销联社经理部职工,2006年已生育一女。2009年4月,郭某与该供销社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9月,郭某未经批准生育了第二胎。此后,郭某未再到单位上班,单位停发了其工资,对其生育费用也不同意报销。2010年10月,供销社以郭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郭某不服,于2010年12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发放欠发的3400元工资,报销生育费用3000元。

  供销社辩称:郭某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私自生育二胎,根据有关政策,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另外,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page]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郭某未经计生部门批准,生育二胎的情况为事实。《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0条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生育保险待遇。根据上述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和报销怀孕及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由于郭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单位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应予以支持。

  最终,仲裁委裁决驳回了郭某的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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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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