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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长短不由老板随意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0 02:02:57 人浏览

导读:

26岁的沂水县某厂女工小张于2011年6月剖宫生育一子,单位准其休产假90天。90天后,小张回单位上班,并从人社局申领了生育保险待遇。当她发现人社局在她的生育保险待遇核拨明细表上核定的产假天数是165天时,遂向老板要求继续休剩余的75天产假。然而,老板却以“本单位

  26岁的沂水县某厂女工小张于2011年6月剖宫生育一子,单位准其休产假90天。90天后,小张回单位上班,并从人社局申领了生育保险待遇。当她发现人社局在她的生育保险待遇核拨明细表上核定的产假天数是165天时,遂向老板要求继续休剩余的75天产假。然而,老板却以“本单位规定女职工产假一律90天”为由拒绝,并扬言如果不来上班就解除劳动合同。

  无奈之下,小张只好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求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同生育保险工作人员及时到该厂了解情况,解释政策,责令该单位撤销错误决定,准许小张继续休假直至休满165天,同时告诫该厂在小张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当前,许多私营企业老板大多对生育保险法律规定知之甚少,以为女工产假长短是由企业自己规定的,往往规定太随意,错误地认为女工产假时间长了会影响企业生产,加上女工生育后不仅体力精力不如以前,还要安排哺乳时间,便想歪主意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企业女工产假应该多长?哺乳期内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2条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可认定:小张正常生育产假90天,加上晚育产假60天,再加上难产(剖宫)假期15天,合计产假为165天。小张尚在哺乳期内,单位也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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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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