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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有什么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0 01:15:28 人浏览

导读:

什么是生育保险?答:生育保险与养老、失业、大病统筹、工伤保险一起并称五大保险。它是专门为了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统筹基金。由企业按照女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即提取的比例由省级政府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向社保机构缴纳。其依据是199

什么是生育保险?

  答:生育保险与养老、失业、大病统筹、工伤保险一起并称五大保险。它是专门为了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统筹基金。由企业按照女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即提取的比例由省级政府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向社保机构缴纳。其依据是1994年12月15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主要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保障,同时对享受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即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主要区别是:

  (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一般为女职工,少部分地区包括男职工配偶,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职工。

  (2)生育保险的享受时间是育龄女职工,还取决于妇女的年龄、结婚时间、生育顺序等。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国策,因此,女职工一生基本只享受一次生育保险待遇,及少享受两次以上。医疗保险没有年龄的限制,无论哪一个年龄段都可能发生,在享受次数上也没有限制。

  (3)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正常的分娩无需进行治疗,只要求定期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以及对产妇和胎儿的监护,以保证正常分娩。而医疗保险享受者主要目的是进行治疗,以及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的实现,以达到患者痊愈,早日走向工作岗位的目的。

  (4)生育假期的享受期限,国家有明确规定。如正常产产假为90天,并且严格规定产前假为15天。医疗保险对享受者的假期没有时间限制,一般以病愈为期限。

  (5)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标准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职工个人要缴纳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而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内容是什么?

  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分别于1951、1955年建立之后,经过30多年的实践,国家为了进一步保护妇女和婴儿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整体素质,经过医学专家和妇幼保健专家对产后妇女及新生儿身体情况及营养保健等多方面的科学论证,并参考其他国家妇幼保健的经验做法,于1988年7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98年第9号令)。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的第一部比较完整和综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主要明确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产假由56天延长到90天,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该规定的颁布,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生育保险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单位管理逐步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由各地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管理生育保险工作。

  我国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企业包括全民、集体、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乡镇、农村联户企业以及私营和城镇街道企业。

  各级劳动和保障部门对生育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生育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政府依法对国家生育保险领域进行管理所具有的职责和作用的体现。它反映国家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和方向。具体职能是工作规划、行政立法、贯彻实施、监督检查等方面。

  工作规划: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生育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的工作计划。计划可以认为是决策,就是针对未来要发生的事情预先考虑做什么、何时做、在何地、如何做、由谁做,最后定案。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程序,是运用脑力的理性行为。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事业的成败。孙子兵法上说:“用兵之道,以计为首。”就是说明计划的重要性,同时阐明在所有工作中计划是第一位的。计划按时间区域可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规划。

  行政立法:是指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我国行政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等。

  贯彻实施:是指对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进行部署、组织指导操作的过程。将法律法规、措施、计划等书面上文字的静态形式,付诸于动态的实际行动。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一方面体现在根据工作规划对方针、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结果进行检查;另一方面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和工作人员合法性的监督。其主要作用是防止生育保险工作中政府部门的不良行为和非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减少管理失误,确保管理效能。主要任务是发现和纠正生育保险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偏差和失误,保障生育保险目标准确、及时地实现。主要采取检查、检验、登记、统计、查验和鉴定等方式。

  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之后所采取的补偿方式有那些?

  1988年之后,我国部分地区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所采取的生育保险费用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分担式”,即女职工的生育费用由女职工和其配偶的双方单位共同负担;二是社会统筹,即通过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而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由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女职工的费用。“分担式”的办法简单,在改革初期易于接受,不需要管理费,比过去女职工单位负担生育费用的办法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从社会角度来看,它仍然属于企业行为,保障范围窄,调剂功能差,不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同时也不利于社会保险各项目上的衔接,是一种暂时过渡的办法。因此,从社会保险的基金原理和发展方向看,应该坚持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方式,它符合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已肯定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办法。

  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国家颁布了那些有关法规? [page]

  1994年7月颁布《劳动法》;

  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

  1995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其中对生育保险提出了目标要求。“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生育费用社会统筹。”“改革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将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管理逐步改为社会统筹管理,这项改革由国有企业逐步扩展到所有企业。”

  1995年11月原劳动部颁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通知》(劳部发[1995]412号);

  1996年1月原劳动部社会保险司下发了《落实<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通知>的意见》(劳险司函[1996]1号);

  1996年7月原劳动部颁发了《关于印发<劳动部贯彻<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劳部发[1996]215号);

  1996年12月原劳动部和国家科委联合发布《关于在国家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全面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414号);

  1997年7月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发布《关于转发<关于研究深入开展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妇儿委字[1997]13号)

  1997年8月原劳动部颁发《转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研究深入开展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的通知》(劳部发[1997]80号);

1997年10月原劳动部下发《关于印发<生育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劳部发[1997]291号);

  1998年3月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的通知》(国妇儿工委字[1998]2号)。

  1998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实施计划的通知》(劳社发[1998]16号)。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0]16号)。

  2001年5月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下发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劳动法》对生育保险如何规定?

  《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为宗旨。《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怀,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劳动法》中除规定了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之外,还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和开展生育保险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七十条指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其中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致残或者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法》对生育保险的上述规定,说明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一样,是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逐步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提供了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适用哪些范围?

  由于该办法出台日期为1994年,由原劳动部颁发,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原劳动部职能范围是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由人事部负责。因此,该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之后,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的社会保险职能划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年来,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有扩大的趋势。目前,多数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央部属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参保问题正在酝酿当中。有的地区将三资企业以及参加本地养老保险的城镇、街道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还有的地区,将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机关等也纳入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筹资原则是什么?

  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生育保险费率如何确定?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企业如果不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如何处理?

  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暂时无力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时,应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准后,允许缓缴。如企业无任何原因不按期缴纳或拒绝缴纳保险费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计入营业外支出。

  生育费用能否定额报销?

  答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6条规定:“女职工的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所以,女职工生育费用的报销并不实行定额或指标限制。只要符合办法中规定的费用范围,企业都应当予以报销。

  因生育引发的疾病的医疗费,还是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吗?

  答:根据《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发的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生育津贴如何计发?女职工流产后,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吗?

  答: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page]

  产假期满后的因病治疗的待遇是按医疗保险待遇还是按生育保险待遇办理?

  答: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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