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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高温费标准(摘要)一览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7 19:55:02 人浏览

导读:

国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卫监督发[2007]186号北京市室外露天作

国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卫监督发[2007]186号

  

北京

  

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京劳社资发(2007)123号

  

上海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沪劳保综发(2007)30号

  

天津

  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6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元。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四个月)。列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津劳局(2003)201号

  

  

深圳市

  

每年7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向露天作业的员工发放高温保健费。高温保健费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保健费不计入工资总额。

  深府(2005)138号

  

重庆

  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用人单位除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外,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其中中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标准发放。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浙江省

  

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浙劳社劳薪[2007]99号

  

  

江苏省

  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苏劳社劳薪[2007]18号

  

广东省

  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粤劳社〔2007〕103号

  

四川省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天6元――10元,各地应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具体的津贴标准。

  川劳社办(2007)58号

  

成都市

  成都市高温津贴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天8元——10元

  成劳社办(2007)99号

  

湖南省

  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防暑津贴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150元/人、月。

  湘劳社政字[2005]20号

  

湖北省

  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执行时间为每年7、8、9三个月,并按实际工作日计算,本津贴标准自2008年7月1日开始执行。

  鄂卫发[2007]55号

  

江西省

  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元

  赣劳社劳[2006]10号

  

河南省

  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

  豫劳社劳资〔2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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