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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纪员工的处理方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8 07:52:10 人浏览

导读:

(一)处理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内部规章制度,对违纪员工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2.行政处理:除名、违纪辞退。3.违纪解除劳动合同。4.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最多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

  (一)处理方式

  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内部规章制度,对违纪员工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2.行政处理:除名、违纪辞退。

  3.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4.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最多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经济赔偿(由用人单位酌情确定具体数额,可以由违纪员工交付,也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数额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违约金(可在合同中约定,数额应依据员工的承受能力确定,地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调岗降薪。

  (二)时限规定

  对行政处分有时限要求,即: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

  对行政处理、违纪解除合同和经济处罚等,无时限要求,但应及时处理。

  (三)处理要求:

  1.事实证据要充分。

  2.适用法律、规章制度要准确。

  3.处理文书表述要全面、清楚。

  (四)开除、除名、辞退的联系与区别

  当前,很多企业在劳动关系处理中,滥用开除、除名、辞退三种不同的法律名词,混淆了三者的概念,从而引发了许多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因此,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三者的概念。

  1、开除是对犯错误员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于严重违法乱纪的员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

  (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员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2、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员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单位依法从员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

  1 )员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3、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

  (1)违纪辞退在我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员工,决定解除其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理时限的规定。违纪辞退的条件是:[page]

  ①员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

  ②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

  ③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2)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员工的情况,按规定与员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属于正常辞退员工的情况。

  辞职是指员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劳动关系。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对员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自己的选择,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自动离职是指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自动离职的员工需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擅自录用自动离职的员工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有关停薪留职的文件规定,如果员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用人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员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4、开除、除名与辞退之间的联系主要有两点:

  第一, 它们都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结束劳动关系的行政惩戒或非行政惩戒的行为。

  第二,从某种意义上看,开除、除名也属于辞退的范畴,可划人违纪辞退之列,均应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

  5、三者之间区别主要是:

  (1)它们的类别、审批时效不同。

  开除,是适用于国有企业的《企业员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159号)所规定的行政处分之一,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是适用于国有企业的《企业员工奖惩条例》(国发11982159号)所规定的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因此对它们没有具体的审批时效规定,但原则要求国有企业对犯错误员工应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辞退,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的《劳动法》所规定的一种企业自主行为,即企业可根据生产、工作、经营的情况及劳动者的状况,依法、依约提出并实施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是与劳动者的辞职行为相对应的。依法辞退,一般包括违纪解除合同辞退、协商解除合同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辞退,以及终止合同辞退、余合同辞退等五种情形。约定辞退,是指企业根据在合同中事抅解除合同辞退的条款所实施的法律行为。辞退既不是行政处1<是行政处理,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一种正常的法律行为。法律对辞退没有处理时效的规定。[page]

  (2)它们的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

  开除处分适用于国有企业严重违法乱纪的员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严重犯有《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除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天的员工。

  辞退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中,符合《劳动法》的被解除或终止合同条件的员工,既包括违纪辞退,也包括正等情形。

  (3)它们的实施程序不同。

  开除处分,按《企业员工奖惩条例》规定,应由厂长(经理)提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除名处理,《企业员工奖惩条例》没有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定,但中,许多企业所履行的程序是,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作出决定。

  辞退,按照《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应当事先将辞退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综上所述,《劳动法》关于辞退的规定相对于《企业员工奖惩条例》关于开除、除名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只要依据《劳动法》制定完善、具体的企业规章制度,并与员工订立切实可行的劳动合同,就能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做得更好,从而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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