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绩效工资制试行办法(式样介绍)
导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逐步建立完善的适应企业特点的有效激励机制,不断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企业凝聚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法》,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水平及社会劳动力平均工资水平增长幅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内部分配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形式,把按劳分配和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差距,向复合型高层次、高水平、高技能人才和主要、关键岗位倾斜;坚持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对单位职工的日常和定期考核,确定不同岗位岗级或同一岗级不同档次的工资标准,根据职工岗位变动情况,随时调整收入标准,实行岗变薪变。坚持工资水平与公司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状况上下浮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岗位在岗职工。集团公司经营班子实行年薪制的;技术人员、营销人员实行项目承包、提成工资制的;各单位制定二次分配办法的,可按本办法确定职工相应工资标准后视同档案工资予以保留。
第二章 工资基本形式、构成
第四条 岗位绩效工资制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部分构成
岗位工资(55%)
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45%)
岗位绩效工资
年功工资
辅助工资
技术(技能)津贴
(一)基本工资构成
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岗位工资占55%,绩效工资占45%。
1、依据各岗位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差异,参照总厂原有岗位工资划分的岗位及对应的岗级,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各分为15个岗级。
2、为了区别不同单位或同一岗级不同岗位人员与企业生产经营工作联系程度的差异,同时向生产一线和技术岗位倾斜,在4岗至12岗中的每个岗级分设A、B、C三个类别。
3、根据同一岗位不同职工技能素质的高低,承担责任、工作数量、质量差异,所起作用大小,在1岗至13岗副中的每个岗级、类别内分设5档工资标准。
4、根据年度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和收入调整水平,各岗级档次可根据需要由目前的5档再增设。
(二)辅助工资构成
为了体现职工对企业的贡献率及鼓励职工学知识、学技术积极性,辅助工资由年功工资和技术(技能)津贴两部分构成。
1、年功工资由基础额和工龄工资构成。标准为:
(1)以现在岗职工原技能工资标准乘25%为基础额;
(2)本企业工作年限不满5年,每年按2元计发;本企业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5年的时间段,每年按3元计发;本企业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5年的时间段,每年按4元计发;本企业工作年限满25年及其以上的时间段,每年按计发5元。工龄工资每年初统一调整一次。
2、技术(技能)津贴。对进入人才工程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职务及职业资格且在聘的人员发给技术(技能)津贴。
第五条 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后,除住房公积金补贴、洗理费、夜餐津贴、高温津贴外,其余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第三章 工资标准的套靠、晋升、调整
第六条 套靠办法。
(一)在岗人员
1、基本工资岗级、类别的套靠。在岗人员按现岗技工资所对应岗级或现从事岗位确定相应岗级,按现所在单位确定类别。
2、基本工资各档次的套靠。为了区别同一岗位职工劳动、工作数量、质量差别,技能素质高低,所起作用大小,套靠前,各单位应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按考核结果和条件套靠相应档次。首次套靠时,最高套靠档次不能高于第4档。其中第4档人数不得超过单位总人数的20% ,第3档与第4档合计人数不超过60%。
3、辅助工资的套靠。按现技能工资额度及本企业工作年限确定年功工资;按进入人才工程、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确定技术(技能)津贴。
(二)保留级别或工资待遇人员
根据集团公司干部管理规定,部分原提任行政职务的人员保留了级别或待遇。由于未履行原岗位职责,因此:
1、在岗且履行了现岗位职责的,岗位工资按原保留的岗级确定,绩效工资按现从事的岗位岗级确定;档次和辅助工资按在岗人员办法套靠。
2、未履行现岗位职责、未坚持正常工作或无岗的,仍按原待遇发放,不套靠。
(三)新调入人员、引进的特殊人才和新入厂大中专毕业生、技校生、退役士兵
1、基本工资岗级、档次的确定:
(1)新调入人员给予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按本岗位低一岗第1档套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聘任上岗后,按本岗位岗级套靠,档次不得高于第2档。
(2)引进的特殊人才给予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按本岗位低一岗第3档套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聘任上岗后,按本岗位的第3档套靠。
(3)新入厂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硕士学位研究生发给900元,双学士学位本科生发给750元,本科毕业生发给680元,大专毕业生发给540元,中专毕业生发给470元,新入厂技校生试岗期间发给450元;新入厂退役士兵一年内发给430元。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硕士学位研究生执行所在岗级第3档工资,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执行所在岗级一岗级第3档工资,本科毕业生执行所在岗低一岗级第3档工资,大专毕业生、中专毕业生执行所在岗低一岗级第1档工资;试岗期满技校生执行所在岗低一岗级第2档工资;退役士兵满一年后执行所在岗低一岗级第1档工资。以后,根据本岗位工作年限、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考核结果套靠。
2、基本工资类别、辅助工资的确定:
基本工资类别按所在单位类别确定,年功工资按本企业工作年限计发,技术(技能)津贴依取得且聘任的资格确定。
第七条 晋升办法。
(一)正常晋升
套靠工作结束后,为了形成循序渐进的有效激励机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岗效工资晋升要逐步走向正常化,并引入竞争机制。每年初由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下达年度收入增调比例,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各岗级增档标准,给各单位下达增档限额。各单位按增档限额,对职工进行考核排队,确定增调名单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优先晋升
1、专业技术人员、技师、人才工程人才在年度组织的考核中,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连续3年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当年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可晋升一个档次。
2、5岗及其以下岗级人员,凡连续工龄满25年,在本企业连续工作10年,考核称职者,可晋升一个岗级。晋升岗级后,档次的确定可按晋升前档次确定。
第八条 调整
岗位绩效工资制实行岗变薪变、动态管理。即职工岗位变动无论是由低岗调整到高岗,还是由高岗调整到低岗,或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变动,其工资标准随之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由低岗调整到高岗的,6个月内执行现所在岗低一岗第2档,6个月后执行现所在岗岗级第2档。
(二)由高岗调整到低岗的,可直接调整到现所在岗岗级,档次按原岗级档次确定。
(三)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调整岗位后降低岗级在5岗及其以下的,可高调一岗。
(四)职工下岗及个人原因不在岗的,岗级调整到过渡岗;重新上岗的,按上述第(一)项处理。
(五)管理或技术人员解聘当工人的,若原岗级低于现岗级的,按上述第(一)项处理;若原岗级高于现有岗级的,执行上述第(二)项;工人被聘用在管理或技术岗位的,本科学历执行上述第(一)项;大学专科学历,一年内执行所在岗低一岗级第1档工资,第二年起执行本岗位第2档工资;中专及其以下学历,3年内执行所在岗低一岗第1档工资,第四年起执行本岗位第2档工资。
(六)进入人才工程、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发生变化(晋级、低聘、解聘)的,技术(技能)津贴标准随时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个人月收入超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标准的,应照章纳税。
第十条 集团公司(总厂)原颁布的有关工资管理制度一律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年月日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经年月日集团公司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同意,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修改权属集团公司职代会联席会议,解释权属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摘自《劳动工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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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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