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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建制改制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8 20:31:10 人浏览

导读: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1999]18号规定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1999]18号规定和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规定:

  (1)转制单位从1999年7月1日开始,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1999年7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9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对于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老人),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

  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1999年7月基本养老金人均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

  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转制后,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3)对于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中人),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设置了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果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采取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基数为1999年7月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按1999年7月本人缴费工资计算的事业单位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1999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0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1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2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3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补贴。

  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新人),按照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101号)规定,离休、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制度。改为企业的单位,从2000年1月1日起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改为企业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原办法计发。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至2005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金额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金额的部分,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对于转制的科研机构,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基本上与242个转制科研单位的养老保险政策相同。这些单位全部实行企业化管理,国家不拨事业费,已经离退休人员从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

  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明确对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改制;对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别不同情况实行改革。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其基本养老保险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

  2000年,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重申134家科研机构转制,执行242个转制科研机构的有关政策,明确转制时间从2000年10月1日算起,政策期限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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