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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审计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核查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197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8 20:02:04 人浏览

导读: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审计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核查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197号)2006-6-9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审计局,省直属参保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令)和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16号令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审计厅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核查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197号)

2006-6-9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审计局,省直属参保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令)和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16号令)精神,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缴费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查处违规行为,堵塞各种漏洞,确保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对象

在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核查内容

1、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与单位实际人数是否相符,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是否符合规定。

2、参保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3、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以及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情况。

4、查处虚假、冒领和骗取养老金等欺诈行为。

三、核查方式与方法

核查工作采取日常核查、重点核查和举报核查的方式进行。主要方法是书面核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

(一)日常核查以书面核查为主。即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制定的日常核查工作计划,部署参保单位按照核查内容逐项自查;参保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并书面形式报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重点核查和举报核查以实地核查为主。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书面核查了解掌握的情况、职工举报或采取随机抽样等办法确定核查对象。

在实地核查前,应对被核查对象的缴费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准备必要材料,制订实施计划。具体程序是:

1、根据确定的工作计划,提前3日将核查时间、核查内容、具体做法和进行核查时需要被核查对象提供的有关资料通知被核查对象。特殊情况下的核查不事先通知。

2、由两名以上核查人员共同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召集被核查单位职工座谈会,以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和材料。在核查时,要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核查对象说明身份。

3、对核查情况做好笔录。笔录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4、对于经核查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核查对象,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核查结果。

5、发现被核查对象在缴纳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写出核查意见书,并在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核查对象。限定被核查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6、对未足额缴费的单位,经核查确认后又不及时补缴的,省机关事业社保局可依照省政府闽政[1994]1号文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7、对拒绝核查或经核查确定后未按规定及时补缴的参保单位,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报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参照省劳动保障厅闽劳社文[2004]289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暂停办理其基金转移、养老金核定以及工资调整等有关业务。

四、加强领导,密切合作,认真组织实施

开展核查工作是规范管理、强化保费征缴和增强基金支付能力的需要,也是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切身利益的具体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认真开展核查工作,切实抓出成效。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核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共同推进核查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核查人员,在核查工作中,要做到依法核查、规范核查、文明核查,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要定期向劳动保障、财政、审计行政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报告核查情况,积极争取各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积极探索与劳动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核查工作;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在核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探索新形势下核查工作的特点及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审计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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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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