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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照规定解除违纪职工合同判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8 03:12:4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座机拨打私人电话,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发现两次给予开除,职工姜某一天内打了两次,单位未经警告,直接解除了其劳动合同。单位的行为被认定违法,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1年11月1日,姜某与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签订了

  核心内容: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用座机拨打私人电话,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发现两次给予开除,职工姜某一天内打了两次,单位未经警告,直接解除了其劳动合同。单位的行为被认定违法,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011年11月1日,姜某与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其中试用期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工作岗位为保险营销。2012年3月6日,保险公司以姜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2012年3月9日,姜某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经审理,驳回了姜某的仲裁申请,姜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市中区法院。

  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交了单位的职场规定。该规定第7条规定:不得用座机拨打私人电话,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理,发现两次给予开除处理,并提供了一张照片复印件,以证明该规定已在办公区域进行公示。同时,保险公司为证明姜某在上班时间用座机打私人电话,提交了3月5日10时22分(时长17分28秒)及15时30分(时长6分55秒)的电话录音。

  法院认为:按照保险公司的职场规定,用座机拨打私人电话,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理,发现两次给予开除处理。但保险公司用以证明姜某拨打私人电话的录音证据在同一天,并且也未按规定对姜某进行警告处理。故保险公司以姜某上班期间用座机打私人电话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当,保险公司应支付姜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元。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姜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元。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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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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