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考核排名末位被解约是否合法
导读:
核心内容:不能胜任工作,通常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而在考核制度中,必定有排名末位的员工,排名末位不代表不能胜任工作,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相关性。即使用人单位能够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也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法定程序。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小张进入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岗位,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对于房产销售岗位实行“年终考核末位淘汰”制,在年底销售业绩排名末位的2名员工,公司将作劳动关系解除处理。
小张进入公司后,销售业绩一直不佳,经过了一年的努力也未有改善。2012年1月,公司对2011年进行年终考核,小张排在末位,公司以其“年终考核销售业绩不合格”为由书面通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小张收到公司的解除通知后,向公司提出虽然其年终考核排在末位,但是也完成了公司在年初对其提出的最低销售业绩目标,且在工作中没有明显过错,公司不能因其销售业绩排在末位便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对此不予理睬。
小张对公司的决定表示不服,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向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员工年终考核排末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公司认为,公司对房产销售岗位实行“年终考核末位淘汰”制度,这是规定在公司员工手册里的,在员工入职时均做过培训,小张知晓该规定也已签字确认。制定并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公司的用工管理自主权,现小张年终考核销售业绩排名末位,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小张认为,2011年整个房地产行业不景气,但他仍然完成了公司对其提出的最低销售业绩目标,无论是工作能力还是工作态度均可以胜任这个岗位。而公司员工手册中所规定的末位淘汰制是不合理的,公司不能仅仅因为其销售业绩排在末位,便认定其年终考核不合格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用人单位以“年终考核销售业绩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故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难以支持。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用人单位与小张恢复劳动关系。
唐毅律师点评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答案是否定的,以年终考核排名来垫底,认定考核不合格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了在劳动者有过失和无过失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而“末位淘汰制”并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
本案中,虽然劳动者小张在年终考核中排在末位,但其依然完成了公司在年初对其提出的最低销售目标,已完成了约定的工作任务。
公司若在这种情形下,仅仅因小张年终考核排在末位便认定其销售业绩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合理性与合法性都是不充分的。[page]
根据最新的立法动向,《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于2012年6月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第十七条拟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可见,考核排名末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切不能仅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末位淘汰制度
末位淘汰制度是社会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能最大程度地反向激励员工,提高员工的危机意识、竞争意识而制定的一项用工考核制度,得到许多企业管理者的认可。但是这种末位淘汰的制度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单凭劳动者的考核排名来解除劳动关系呢?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凡是年终考核排在末位的,即可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并不正确。不能胜任工作,通常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而在考核制度中,必定有排名末位的员工,排名末位不代表不能胜任工作,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相关性。即使用人单位能够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也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法定程序。对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能与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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