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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劳动合同能解除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8 01:04:58 人浏览

导读:

该劳动合同能解除吗?案情简介:王小姐1990年7月从幼儿师范毕业后来到一家食品公司,后来被分配到该公司下属的牛羊肉类加工厂托儿所担任幼儿教师工作。当时食品公司与王小姐签订了为期二十年的劳动合同,王小姐怀着对未来的美好憧憬,决心在幼儿岗位做出一番事业来。19
该劳动合同能解除吗?

案情简介:王小姐1990年7月从幼儿师范毕业后来到一家食品公司,后来被分配到该公司下属的牛羊肉类加工厂托儿所担任幼儿教师工作。当时食品公司与王小姐签订了为期二十年的劳动合同,王小姐怀着对未来的美好憧憬,决心在幼儿岗位做出一番事业来。1991年5月25日牛羊肉类食品加工厂从食品公司分离出来,成立了一家清真食品公司,并取得了法人资格。1993年10月29日王小姐与清真食品公司重新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清真食品公司对王小姐的工作表现非常满意,经双方协商一致,又将劳动合同续订了五年,期限是自1998年10月29日起至2003年10月28日止。然而市场经济风云变幻,自1999年1月起,清真食品公司的生产经营陷入困难,托儿所也几度精简人员,直到1999年11月托儿所被清真食品公司宣布解散,清真食品公司告诉王小姐1987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不属于进入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范围,让她先放假回家等待,每月清真食品公司按北京市最低生活标准给付王小姐生活费286元,谁知这一等就等到了2000年的4月份。2000年4月13日清真食品公司向王小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通知她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决定从送达之日起立即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王小姐对《劳动法》有所了解,她自认为她本人也是通情达理的,公司经营困难这谁都知道,自己也不想让公司为难,但是公司的决定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于是她找到公司,希望通过协商解决此事,但是王小姐的好心,公司并不领情,谈话的领导称:“公司的决定绝无更改的可能,爱上哪告上哪告。”王小姐万般无奈,以清真食品公司为被诉人,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委撤销清真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支付拖欠的生活费。

仲裁结果: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清真食品公司直接与王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缺少了“协商”和提前三十天这些法定的必经程序,其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应予纠正。鉴于清真食品公司己无王小姐适合的工作岗位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应支付王小姐经济补偿金。基于此,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小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工资。

评析: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规定,清真食品公司因经营不善,致使托儿所无法继续维持,导致托儿所于1999年11月解散,王小姐担任的幼儿教师的岗位也随之消失,因此王小姐于1993年与清真食品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是客观现实,做为清真食品公司应及时与王小姐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如果双方经过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做为清真食品公司应提前#$天通知王小姐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王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那样的话清真食品公司的做法就合法了。因为“协商”和提前三十天通知是《劳动法》规定处理此种情况的必经程序,但清真食品公司忽略了这些必要的程序,未与王小姐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也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而是直接做出了与王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从而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因此,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在劳动争议中败诉,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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