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培训仍不胜任工作可有偿解除合同
导读:
核心内容: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结合具体案例讲述经培训仍不胜任工作可解除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
案例
李某今年1月应聘到诸城市某厂做业务员。5个月之后,该厂人事部门发现李某无法胜任该业务工作,于是对李某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培训。但是培训后,李某仍无法胜任该业务工作。于是,该厂以书面形式通知李30日后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李某认为单位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行为,便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该解除决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本案中,李某不能胜任业务工作,在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情形下,单位是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该厂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并不存在违法之处,李某要求撤销该解除决定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该厂应当依据此条规定,在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三定律:
1、 除了法定条件,任何约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均无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协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 任何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的,均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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