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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0 23:38:58 人浏览

导读:

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享有无条件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对于用人单位
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享有无条件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对于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法》仍然有一定的保护。三十日的预告期就是为了让用人单位事先就辞职者的替代人选作出安排,当合同解除时辞职者的岗位有了替代人,就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较大损失。因为我国大部分的劳动者都具有可替代性,只要保障了用人单位找到替代者的准备时间,在劳动者辞职前,招聘新的劳动者来交接工作,就不致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

在试用期内,劳动合同已经成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双方都可以在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并无其他限制条件。因此,试用期内的辞职为劳动者行使单方30日的预告期,而只需提前三日。当然,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且无需遵循动者行使这种单方解除权时,还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诚实信用的基本社会准则,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不得因不辞而别而致用人单位有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员工在试用期或合同执行期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则可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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