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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款是否为法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7 22:49:56 人浏览

导读:

如果我们在工作的过程中感受到了痛苦,甚至觉得没有继续下去的必要,那么我们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寻求更好的发展,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款是否为法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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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款是否为法定

  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不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中第六项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你被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显然不合法,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通过学习了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这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款是否为法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补偿款是为法定的。并不是随意由劳动者或者是劳动单位决定的,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总结,非常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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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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