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伤认定的开庭程序是怎样的
导读:
在发生工伤以后,一般都会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也只有通过工伤认定才能够合法合理的得到相应的补偿。但是假如是不服工伤认定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不服工伤认定的开庭程序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
一、不服工伤认定的开庭程序是怎样的
(1)仲裁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引导申请人、被申请人就座;
核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
宣布仲裁庭纪律
报告(首席)仲裁员准备就绪,请求开庭;
(2)仲裁庭庭审阶段:
(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
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宣布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询问仲裁庭参与人是否听清,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首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
(3)庭审辩论阶段:
(首席)仲裁员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
(4)调解,裁决阶段:
(首席)仲裁员对本案进行小结,就双方争议焦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必要时可休庭合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员当庭宣布调解书,并制做调解书当庭送达各方当事人,同时宣布闭庭,如果当事人均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限期结案,下达劳动仲裁裁决书。
二、假证件员工受工伤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遇见这样的无效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还没解除或确认无效前,此员工就发生了工伤,到底该怎么处理呢?
法学原理认为,劳动合同的无效属于自始无效,也就是说从一开始就没有发生过效力。那无效之后,已经工作的这段时间如何来处理相关权利义务呢?《劳动合同法》只在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样把劳动报酬的问题给确定了,但却没有提到其他劳动权利义务。而其他权利义务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就是发生工伤。
如果要将此员工依照工伤程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话,我们会发现这样的问题:现在社会保险都是根据身份证号码来确定权利人的,如果证件是假的,其权利的归属就会发生争议,这必将带来社会保险待遇无法享受的问题。按照过错责任分析,员工拿假证件进公司,其过错是在员工方,其无法享受的待遇要单位来承担似乎有不公平之处。
此事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合同无效所确定的原则处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既然是员工持假证件导致相关待遇无法享受的,由员工本人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没有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的,则双方各自根据自己的过错分担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给予工伤认定的情形和视同为工伤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在哪些情况下是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的,这也是需要当事人在申请认定的时候注意的。不过要是对认定结果不服的话,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
三、工伤主要种类
1.按受伤程度分类: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也可分为
⑴轻伤;
⑵中度伤;
⑶无生命危险的重伤;
⑷有生命危险的重伤;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伤因素分类:
⑴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损伤: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
⑶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
3.按受伤部位分类: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
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
5.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
老工伤
至2012年,老工伤缺乏准确的概念定义,在工伤保险实务中,一般理解是将发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行以前的工伤统称为"老工伤".事实上,这理解也存在偏差。笔者认为,恰恰是这个用词导致了人们对于"新""老"工伤的划分,进而导致了对于工伤政策适用的争议."老工伤"的规范定义应该是"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这意味着不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因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关待遇的人员,都可以称为"老工伤"。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不服工伤认定的开庭程序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这些程序其实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增加的项目,我们应当适当的使用它们。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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