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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合同 单位无权拒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2 10:36:43 人浏览

导读:

职工任某因工受伤,被鉴定为9级伤残,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却以其从事的工种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单位已对其投入大量培训费用为由不愿解除合同。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任某的请求。2007年7月,任某到山东省某实业公司从事钢丝铠装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期限的
职工任某因工受伤,被鉴定为9级伤残,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却以其从事的工种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单位已对其投入大量培训费用为由不愿解除合同。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任某的请求。
2007年7月,任某到山东省某实业公司从事钢丝铠装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7年9月4日晚10时,任某在单位上夜班时,在吊运工作中受伤。任某共住院治疗26天,治疗费由实业公司支付。2008年3月14日,任某的受伤事故被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8年1月3日,经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任某属9级伤残。2008年1月26日,任某以挂号信的形式向实业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实业公司未为任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任某受伤后未再到实业公司工作,实业公司也未向任某支付过工资。2008年4月22日,任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工伤待遇。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实业公司支付任某工伤待遇。实业公司不想与任某解除劳动合同,诉至历城区法院。
法院认为:2008年1月26日,任某已向实业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劳动关系现已解除。2007年9月4日,任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已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已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评定为9级伤残,实业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上年度即2007年济南市社会平均工资每月1898元的标准向任某支付9级伤残的工伤待遇。因任某对仲裁委的裁决无异议,实业公司应按该裁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实业公司支付任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09.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1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7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470元。记者 高原 通讯员 曹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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