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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鉴定级别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5 13:03:25 人浏览

导读:

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的,为工伤,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工伤保险鉴定级别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工伤保险鉴定级别标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提高法律意识。

  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的,为工伤,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工伤保险鉴定级别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工伤保险鉴定级别标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提高法律意识。

  一、工伤保险鉴定级别标准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 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16180-2006代替)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5、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7、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8、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二、工伤保险定义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三、工伤保险原则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工伤保险鉴定级别标准”的法律内容,工伤保险是劳动者社会保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者在申请之前需要进行工伤保险的鉴定。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你们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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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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