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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依据和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1 10:43:46 人浏览

导读: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伤残后,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按照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护理依赖4个方面的医学检查,对其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做出鉴定结论。根据1996年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伤残后,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按照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护理依赖4个方面的医学检查,对其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做出鉴定结论。
根据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分为10个等级469条。符合评残标准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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