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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问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2 00:58:4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7日正式公布,将于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工伤认定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以有效提高工伤认定质量,减少工伤认定的行政争议。同一天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省政府法制办就新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核心内容: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7日正式公布,将于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工伤认定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以有效提高工伤认定质量,减少工伤认定的行政争议。同一天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省政府法制办就新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回答。

  问:我省贯彻落实新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件大事。我们将采取以下四项措施做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一是抓紧完善配套措施。对照《实施办法》的内容,抓紧清理现行工伤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凡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都将尽快修订或者废止。二是全面组织学习培训。三是广泛宣传普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四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问:我省哪些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是《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实施办法》完全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明确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上面规定的这些单位必须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缴、少缴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问:我省目前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情况怎样?

  答:一直以来,我省各级社会保险部门以《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按照落实省委、省政府民生工程具体要求,始终坚持以完善政策体系为抓手,以扩面征缴为重点,立足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三个环节,着眼于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个领域,妥善解决了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保难题,实现了征缴扩面和基金规模的稳步增长,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截止到2013年,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731万人,其中农民工254.1万人。2013年基金当期征缴收入26.5亿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8.3万人。[page]

  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有: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康复性治疗待遇等。2、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按政策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生活护理费等。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问:新《实施办法》在职业病预防方面有哪些规定及工伤预防措施?

  答:实施办法中的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九条明确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费用可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第三十八条就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而设定的,目的是落实和规范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强调建立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工的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明确了违反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以形成职业病预防的倒逼机制,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益和工伤保险事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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