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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时间“培训开会”应视为加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8 13:37:09 人浏览

导读:

昨天,职工耿女士咨询关于加班的问题,耿女士表示,包括她在内的17名职工都遇到了这类问题。“我们所在的公司为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为方便客户,常常利用下班后甚至节假日等业余时间,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各种业务培训或召开各种会议,仅上个月就占用了大家

  昨天,职工耿女士咨询关于加班的问题,耿女士表示,包括她在内的17名职工都遇到了这类问题。

  “我们所在的公司为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为方便客户,常常利用下班后甚至节假日等业余时间,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各种业务培训或召开各种会议,仅上个月就占用了大家5个休息日和4个晚上。我们曾要求公司给付加班工资,但被拒绝,理由是培训和开会是为了提高大家的各种素质,不属于生产经营,没有对公司产生效益。请问:单位观点成立吗?我们有权获得加班费吗?”

  针对耿女士提出的疑问,法律人士表示,此类情形当属加班,公司必须给付加班工资。

  加班是指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了用人单位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从事工作。即确定是否为加班的要点在于:是否为用人单位所要求或是否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是否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是否在标准工作日之外。如果肯定,应当按加班论处;反之,则不属于加班。

  就本案而言,已经符合加班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占用节假日或其它休息时间培训、开会是公司的要求,员工也是出于服从公司的意志。即它是由公司所发起,是公司对员工的具体要求,员工只能按要求执行。

  另一方面,公司是占用节假日或其它休息时间培训、开会的最终受益者。按理,培训或开会应当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进行,而将其安排在节假日或其它休息时间,无疑节约了正常的工作时间,公司自然可以通过挤出来的正常工作时间获得更多的效益。

  同时,员工通过培训获得技能,以及通过会议明确、了解、议定的相关精神、原则、动向等等,也有利于其更好的开展工作,为公司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经济效益。即培训或开会虽不属于直接的生产经营,但其结果与生产经营异曲同工。

  再一方面,用人单位占用节假日或其它休息时间培训、开会属于“在标准工作日之外”。即节假日或其它休息时间是员工可以自由支配的法定时间,为用人单位所不应该占用。

  在被占用的情况下,员工同样具有以下权利:公司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员工培训或开会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培训或开会,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培训或开会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如公司拒绝支付,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三)项之规定,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可以要求公司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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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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