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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制度——股份公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8 13:22:41 人浏览

导读:

一、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制定员工的工资及津贴。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一般正式员工。有关派外及驻外员工的工资则另行制定。第三条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基准工资及每年分两次发放的定期奖金而言。第四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制定员工的工资及津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正式员工。有关派外及驻外员工的工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基准工资及每年分两次发放的定期奖金而言。

第四条

1.公司以员工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等为标准,作为支付酬劳的依据。

2.未执行任务的工资,则依第 19 条及第 20 条的规定办理。

3.未遵照公司指派任务执行者,不予支付工资。

第五条 工资结构。

第六条

1.工资经扣除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扣除额后,须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员工。

2.支付工资时,要详细列出各项津贴及扣除额。

第七条 工资计算时总额如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一律将其四舍五入。

第八条 下列各项规定,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工资所得税。

2.劳保费及团体意外保险费。

3.员工宿舍、伙食费、工作服个人负担部分。

4.公司内部定期优惠存款。

5.工会会费。

6.员工向公司贷款及利息。

7.其他按法令定期优惠存款。

第九条 除法令规定的扣除额外,劳工组织协定规定下的特别扣除额。

第十条 领取工资时,必须依照规定的手续,在支薪簿上盖章以便查核。

第十一条 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工资超领时,应立即归还超出额;否则,可以在下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该超出部分。

第十二条 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但自发生日起两年内未行使时,则视为弃权。

二、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第十三条

1.工资计算期间为前一个月的16日到该月的15日;并于该月的25日支付。

如遇支付工资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

2.公司因不可抗拒事件不得不延缓工资支付时,应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

第十四条 员工或依靠员工收入维持生计的抚养家属,遇到下列非常情况时,可以向公司申请预支工资,但以已出勤的时间应得工资为限。

1.生育、受伤、疾病,或意外灾害。

2.结婚或死亡等。

第十五条 员工死亡、离职或解雇时,本人或其抚养者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给予工资事宜,从请求日起七日内,公司应支付该员工已出勤工作日数的工资。

第十六条 计时工资通常作为计算起时勤务津贴的依据。计时工资的基准额/该月应出勤日数

第十八条 该月津贴领取的资格有所变更时,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房屋津贴、抚养津贴、交通津贴等发生变更时,根据该月月底前领取的资格给付。

2.特殊作业津贴、工作津贴、特殊勤务津贴及调职津贴等发生变更时,

则根据该员工出勤日数依下列基准给付。但年度带薪休假均视为出勤。

(1)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四分之三以上时,则给付100%的津贴额。

(2)该月的出勤日数为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给付50%的津贴额。

(3)该月的出勤日数未达该月应出勤日数的二分之一时,则不给付津贴。

第十九条 依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休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1.因年度带薪休假而缺勤时,应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2.员工申请特别休假(如婚假或丧假)时的工资,可按平常勤务时的工资给付。

3.因生产而休假时,公司须按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产假(56)天,

按平常出勤时的工资给付。

第二十条 员工请假时的工资规定如下:

1.因业务上的负伤疾病而缺勤时,对于缺勤未满一个月的,应予以支付基准内工资。

2.因业务外负伤疾病而缺勤持续达一个月以上的,该部门主管对于该停职的员工,除代为申请劳保医疗给付及团体意外除给付外,还要向人事部门申请留职停薪。

3.因私人事由向公司请假时,其工资按下列方式扣除:

缺勤工资扣除额=基准工资×缺勤日数/30

4.迟到、早退及私自外出缺勤时,以30分钟为单位,当缺勤次数达10次以上时,则扣除一日的工资。

第二十一条 试用时期的员工工资,按基准内工资的80%给付。

三、基准内工资

第二十二条

1.公司综合评估员工的职务、能力、技术、经验以及学历等的因素, 以决定其基本工资标准。[page]

2.凡年满55岁以上的员工则按55岁时基本工资时间内执行紧急工作时,按规定给付津贴。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及营业所员工,依下列标准给付责任津贴:

1.自总公司调派者,每月津贴1500元。

2.当地应聘者,每月津贴1000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无自用住宅的员工,依下列标准给付房屋津贴:

1.有无养亲属者,每月津贴1000元。

2.单身者,每月津贴500元。

3.其他,居住亲属家庭者,每月津贴500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于须抚养亲属的员工,依下列规定给付亲属抚养津贴:

1.抚养家属的范围:

(1)公司对于须负担家计,并提供家属最低生活保障的员工给予津贴,

下述亲属为给予抚养津贴的对象:

①配偶;

②满60岁以上的亲生父母(养父母)及祖父母;

③未满18岁弟妹及子女但年满18岁仍在全日制高中就读时,则随其学业结束而停止;

④抚养亲属为身体残障者,则不受年龄限制。

(2)以父母或祖父母为抚养人时,须提出书面材料证明其抚养人

并未受他人抚养或社会救济金补助。

(3)对于同一抚养对象,公司中有两人以上具备抚养资格时,则择其中一适当者给付。

(4)抚养亲属最多以三人为限。

2.抚养津贴给予标准:

(1)配偶为1800元。

(2)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二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500元。

(3)抚养亲属增加至第三人时,每月增加津贴额400元。

第二十七条 员工自住宅到公司上班的单程距离达10公里以上时,按下列规定给付交通津贴:

1.支付标准

(1)由公司认定最当的交通工具,并依定期月票的相等金额作为给予的标准。

①上班路线及交通工具,以经济合理的路线为原则;

②个人以学生月票、次数票、员工折扣票等方式购入时,则依实际购票费给予100%的津贴;

③基于社会残障福利政策获得免费定期月票时,则不支付交通津贴;

④公共交通工具之津贴给付标准。

(2)员工自行利用交通工具者,则依据上表所列给付标准×1.2支付。

2.支付限额:每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

3.员工委托公司代购定期月票时,即不再给付津贴;但若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时,则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四、基准外工资

第二十八条

1.因公司业务需要,必须在勤务时间以外继续工作时,则依据计时工资额×135%作为时间外勤务津贴。

2.因灾害或其他无法抗拒这理由造成业务上的停顿时,经四周中平均下来每周勤务时间不超过38小时,;则该月时间外勤功原则上不予补助津贴。

第二十九条 从晚上10时到翌日清晨5时止从事深夜勤务者,依计时工资额×130%作为深夜勤务津贴。

第三十条 因不定时勤务,必须在勤务时间外执行时,依计时工资额×130%作为不定时勤务津贴。

第三十一条 从事特殊勤务的员工,依据其职务等,按下列方式支付津贴:

1.以8天为一周期勤务者,每月付津贴800元,但非专职员工,每次仅付给津贴100元。

2.以10天为一周期勤务者,每月津贴1000元。

3.临时勤务者,依据每次勤务时间乘以计时工资的50%为津贴。

4.单身宿舍勤务

(1)宿舍事务员,每月津贴1200元。

(2)宿舍事务员、厨师,每月津贴700元。

(3)宿舍事务员、伙食采购,每月津贴600元。

5.警卫勤务者

(1)基本工资未满20000元者

每昼夜间勤务,350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100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250元

(2)基本工资超过20000元,未满25000元者

每昼夜间勤务,450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150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300元

(3)基本工资超过25000元以上者

每昼夜间勤务,500元

每次仅白天勤务,200元

每次仅夜间勤务,300元

第三十二条

1.在休假日时,因业务需要必须到公司加班者,则每小时工资以计时工资×150%作为休假日勤务津贴。

2.前项勤务时间,因业务上需要而超过8小时/天时,其超时工资以计时工资×200% 作为处长勤务的津贴。 [page]

第三十三条 奉命于休假日执行务者,若在翌日即给予补休时,给予计时工资40%的补休津贴。

第三十四条

1.总公司、分公司、营业所、工厂间的调职,使通勤时间较原来通勤时间来回超过二小时以上者,每月应补助600元津贴。但利用公司通勤汽车者,每月仅补助350元津贴。

2.居住地距最近的车站达3公里以上的调职员工,须自备交通工具并寄放至车站搭车时,每月补助300 元的保管费。

五、加薪

第三十五条

1.公司根据营业成长状况,每年在12月31日实施加薪。

2.加薪原则上以基本工资调薪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 凡去年年底前进入公司的员工,在今年12月16日前仍在公司服务者,则从12月31日起实施调薪。

第三十七条

1 .公司根据和工会协议后订出的基准额,原则上依各人的能力、职务、考绩、勤怠等来决定加薪的标准。

2.年度缺勤日数达12日以上者,其加薪金额应按下列比例核算:

3.员工缺勤的计算除依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外,对于业务上的负伤疾病及女性员工

因生育缺勤时,则不予扣除。

4.年满55岁以上的员工,则以55岁平均加薪额75%作个人加薪的标准。

5.除上列各项外,其余详细加薪基准,则视每年营业成长比例另行制定。

六、奖金

第三十八条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及各人贡献的大小,奖金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三十九条

1.上半年的奖金计算期间为该年度的1月1日至6月30日,原则上在9月支付。

2.下半年的奖金计算期间为该年度的7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在次年的3月支付。

第四十条 上半年度奖金的给付对象是在9月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的员工;下半年度奖金的给付对象是在次年3月15日以前仍在公司服务的员工。

第四十一条 奖金给付的标准是根据与工会协议后所定出的基准额,结合员工的考绩和勤怠程度等考核结果,以下列标准给付:

1.奖金支付额按下列方式计算:(基本工资×资格乘数×修正率+ 家属抚养津贴×支付月数)×出勤率+核定额。

2.资格乘数计算。

3.修正率即每年营业成长比例,另行制定。

4.出勤率

(1)出勤率按下列方式计算:

出勤率=1-(生病缺勤日数+一般缺勤日数×1.5+迟到、早退和私自外出缺勤×1.5)/该年底所订的工作日数

(2)出勤率未达30%者,以30%计算。

(3)缺勤日数的计算时间从6月16日(或12月16日)开始到12月15日(或6月15日)止。

(4)退休及中途任用后,成为正式员工者,依据其出勤月数及前项的出勤率计算出应给付的资金。

(5)因公殉职员工,其资金依前项计算方式计算并发到死亡后第一年末。

七、歇业津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经营权的变更或经营不佳而被命令歇业时,须支付平均工资的60% 作为员工的歇业津贴。

第四十四条 因天灾等不可抗拒意外灾害歇业时,歇业津贴由公司和工会协议确定。

八、附则

第四十五条

1.对于本规则所未规定的事项,则依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实施。

2.对于本规则的规定产生疑义时,由人事部门作出局面说明。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年×月×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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