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1年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
导读:
吉林省2011年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
工资指导线不具有强制性 工资集体协商时可作依据
“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15%,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是经营正常、效益增长的企业,职工的工资一定就要涨15%?”有一些读者有这样的疑问。
从省人社厅了解到,工资指导线制度是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不具法律强制性。因为根据规定,包括涨工资在内的酬薪分配属于企业自主权,政府不可硬性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涨多少工资,故只能提出涨薪建议供参考。
既然不具有强制性,那工资指导线的意义到底在哪?
工资指导线是试点企业与职工双方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主要依据。职工代表与老板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双方可以参照工资指导线来最后确定工资标准。同时,劳动部门依照工资指导线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集体协议工资进行指导和协调。
通过工资指导线,企业就能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导向,正确进行工资决策,以实现职工工资的正常、适度增长。
企业要依据当年生产经营计划和实现利税目标,参照工资指导线,制定本企业年度工资增长计划。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占比例较高的企业,应按工资指导线上线(20%)增加职工工资。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按中线(15%,即基准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经济效益未提高,但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企业,可按下线(8%)安排增加职工工资。
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承受能力不足的企业,若今年不能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应征求职工意见,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企业要按照《吉林省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规定,参照工资指导线,及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之前已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如原合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未达到工资指导线水平,应参照工资指导线和企业经营情况,重新调整工资增长水平,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变更书,作为集体合同的补充协议。
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把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与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挂钩,优先保证普通职工工资增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没有达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负责人不得增加工资。
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按规定落实工资增长指导线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县级以上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评选,也不能被评选为诚信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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