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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专题问答汇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7 13:51:10 人浏览

导读:

1、《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虽然企业提供包吃包住的价值可能远远超过10元,但包吃包住是实物价值,不是工资,当然不能列入最低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也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当然,给员工提供食宿的企业,在支付员工最低工资后,可以合理

1、《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虽然企业提供包吃包住的价值可能远远超过10元,但包吃包住是实物价值,不是工资,当然不能列入最低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也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当然,给员工提供食宿的企业,在支付员工最低工资后,可以合理扣回食宿费。但这样做有两个前提,一是员工同意从工资里扣,而且扣回的标准也要事先定好;二是不能强迫员工接受企业提供的食宿,要给员工选择的权利。

10、员工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不可以按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工资?

答:不可以。根据最低工资概念,员工正常上班了(提供了正常劳动),那他的工资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这是最低工资制度中的一个基本的、重要的原则。另外,原国家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1、有一家特区内的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每件单价是2元,在2005年,有员工出满勤,但一个月只完成了250件,公司支付他500元工资对不对?

答:不对。能力差的人你可以不雇,但只要你雇了他,只要他提供了正常劳动,那么不论他的劳动成果如何,他的工资都不能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这与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类似。实行提成工资制的也一样,提成工资制本身就是计件工资制的一种,不能因为员工完成任务少而给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

12、2005年第四季度,一家特区内企业与员工约定的工资是每月690元,但员工这个月只做了10天(或80小时),其他12个工作日请事假了,企业也至少要支付690元工资吗?

答:不必。最低工资是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获得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在深圳特区内确定2005年最低工资为690元/月后,这个月员工有12天由于自己的原因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他这个月不可能获得690元的工资。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员工请事假企业是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的,企业要付的是10天(或80小时)的工资。这10天的工资怎么算?要先算出他的日(小时)工资,再按实际工作时间算出应得工资。每月690元折算出的日工资是31.72元(690元÷21.75天),小时工资是3.97元/小时(690元÷21.75天÷8小时),这10天(或80小时)的工资就是:

31.72元×10天=317元

3.97元/小时×8小时×10天=317元

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也是小时最低工资,然后再折算出月最低工资。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月工资虽然低于月最低工资,但如果按其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出的小时工资不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是合法的。

13、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后,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吗?

答: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后,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在正常工作日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14、我的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600元,工龄工资50元,月奖金600元,季度奖1000月,合计2250元。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少?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加班工资应以标准工资作为基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2)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工资,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标准工资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重要概念,是计算加班工资、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停工期间工资等的基数。标准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不是一个工资构成部分的概念,不等同于基本工资的概念。因此,该员工的加班基数为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月奖金=1250元。

15、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吗?

答:不可以。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四十条的规定,计算员工加班工资的基数是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而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最低工资以小时工资为基本形式,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

16、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答: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直接以计件单价作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例如8小时内的计件单价是1元/件,那平时加班的计件单价就是不低于1.5元/件,休息日加班就是不低于2元/件,节日加班就是不低于3元/件。但要注意,按计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折算为小时工资后,不能低于按最低小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以特区内为例,2003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实行计件工资制员工的加班工资,平时不能低于3.59元/小时×1.5=5.39元/小时;休息日不能低于3.59元/小时×2=7.18元/小时;法定休假节日不能低于3.59元/小时×3=10.77元/小时。

17、我是一个卡车司机,2003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每月有600元的基本工资,每运一车货得10元。我在休息日加班一天,运了10车货,我的加班工资应该是多少?

答:该员工的前一部分工资是计时工资,后一部分是计件工资,其加班工资包括按计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和按计件工资计算的加班工资两部分。该员工的加班工资是:

600元÷20.92天×2倍 = 57.4元

10车×10元×2倍 = 200元

两者合计为257.4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2004年12月1日实施《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后,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

18、我是实行日工资制的员工,与实行月工资制的员工在计算加班费时有区别吗?

答:实行日、小时工资制及计件工资制的员工与实行月工资制的员工,在计算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费时是有区别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二十一条的规定,法定休假节日为有薪假,实行月薪制的员工,法定休假节日的工资已包含在月工资中,不需另行支付。实行日、小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则需另行支付员工的法定休假节日工资。比如某员工实行日工资制,日工资标准为30元,法定休假节日被安排加班,当天他应得的工资为:

3O元×30O%+3O元=120元

19、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保障员工工资支付知情权?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一)要让员工了解用人单位的工资制度。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要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这里有两个关键,一是依法建立制度,二是向员工公布。

所谓依法,有两层含义,一是程序合法。建立制度时在程序上要符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的要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制定、变更工资支付制度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非公有制企业制定、变更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员工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二是内容合法。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要符合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对企业来说,制度不合法必然导致行为违法,员工利益受到损害,可以要求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

向全体员工公布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是企业必须做到的。

(二)要确保员工能够对自己所得的工资进行事前预期和事后检验。用人单位要做到两条:

一是工资计算方面有变化要及时向员工公布。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要特别注意,计件单价的变化比较频繁,在实行新的计件单价前,要把新的计件单价告诉员工。

二是提供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必须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这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得很清楚。工资清单应当包括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帐号等记录,并由员工签收。提供工资清单就是要让员工清楚了解自己的应得的工资和被扣减的工资包括那些项目,数额各是多少,是怎样计算出来的,方便员工自己事后检验。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20、保守公司财务秘密和保障员工工资支付知情权有矛盾吗?

答:工资是企业财务的一部分,有的企业将其视为商业秘密,但这并不与保障员工工资支付知情权相冲突。员工自己的工资,包括项目、标准、计算方法,企业都必须告知。

21、休息日有薪还是无薪?

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休息日有薪或者无薪。实行月工资制的员工,由于其日工资是按21.75天折算的,所以休息日是无薪的。实行日、小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用人单位和员工也可以就休息日工资问题进行约定,如果双方约定休息日有薪,员工如在休息日加班,那么员工在那天的应得工资就是休息日工资加加班工资。

2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员工,在工作时数达到法定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其工资?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后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3、用人单位要调整员工的工资,怎样做才不违法?答:企业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可以自主调整包括降低员工工资,但减薪涉及劳动合同变更,《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降低员工工资必须征得同意,在与员工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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