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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付哺乳假期的工资怎么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7 12:49:03 人浏览

导读:

阿柳是某企业的合同制工人,月薪1500元,2002年5月5日生了一个男孩,开始休产假,九十天后假期满后的8月4日,阿柳去工厂上班,厂方不顾阿柳在哺乳期内,仍安排上深夜班,并且不给哺乳时间。阿柳劳动两天后,就请了九个月的哺乳假喂养小孩,自2002年8月8日到2003年5月7

阿柳是某企业的合同制工人,月薪1500元,2002年5月5日生了一个男孩,开始休产假,九十天后假期满后的8月4日,阿柳去工厂上班,厂方不顾阿柳在哺乳期内,仍安排上深夜班,并且不给哺乳时间。阿柳劳动两天后,就请了九个月的哺乳假喂养小孩,自2002年8月8日到2003年5月7日。2002年9月5日阿柳去工厂领取8月份工资时,厂方却按事假处理,不给分文工资,阿柳在找厂领导理论未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适用法规及其时效】

阿柳休完产假后,在哺乳期内去工厂上班,厂方不仅安排了深夜班,而且还不给哺乳时间,导致阿柳请长假照顾小孩。在请长假期间,厂方拒不支付任何费用,为此,阿柳和厂方发生劳动争议。阿柳应当自2002年9月5日起的六十日内,向所在单位的和管部门或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根据《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阿柳生育后,在其婴儿未满一周岁期间参加生产劳动,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的有关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加点,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要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照发工资。

【赔偿与解决办法】

一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八条关于“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的规定,企业应当支付阿柳8月份的哺乳假工资1 125元(月薪1500元* 75%),发到婴儿满一周岁为止。

二 企业安排阿柳从事夜班劳动,不给哺乳时间,不给哺乳假工资已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有关“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25收入%赔偿费用”的规定,企事业还应当加付阿柳赔偿费用28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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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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