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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7 07:03:51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示:加大宣传力度从源头上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等分配原则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清理建立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监控制度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一)加大宣传力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介

内容提示:

加大宣传力度

从源头上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等分配原则

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清理

建立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监控制度

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

(一)加大宣传力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介和其他多种方式,深入宣传国家有关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用人单位自觉守法和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

(二)从源头上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各类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与农民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以及支付办法等内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提倡并鼓励进行鉴证。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等分配原则。

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应与其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成果挂钩,注意与劳动力市场价格水平相衔接,要建立健全平等协商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在工资集体协商中要充分听取农民工的意愿和要求,保证农民工取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必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认真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不得违反政府有关最低工资保障的规定。

(四)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清理。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采取多种措施积极筹资予以及时补发。确因资金困难难以立即补发的,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制定清欠计划,签订责任书,限定一定期限补发完毕。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五)建立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监控制度。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重点监控行业;凡发生过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较大数额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重点监控范围,并不断加大监控力度。对纳入重点监控的企业,应实行欠薪报告制度或其他监控制度。

当前,各地要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2003年起,各地每年春节前要组织一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对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的,要依法纠正和处理;对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或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要依法处理;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公开曝光。

2.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因履行劳动合同、以及工资支付等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各地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当年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有关工作情况、下一年的工作打算及政策建议等报送省厅。各地拖欠和克扣农民工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详见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14日川劳社办[200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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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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