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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职 工资不能减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9 00:14:48 人浏览

导读:

试用期辞职工资不能打折试用一个月提出辞职在试用期期间,我干满一个月后提出辞职,公司就要克扣我的工资,这合理吗?日前,沈阳市民闫女士向记者大倒苦水,1000块钱的工资其实不算什么,关键是为了...

  试用期辞职 工资不能“打折”

  试用一个月提出辞职

  “在试用期期间,我干满一个月后提出辞职,公司就要克扣我的工资,这合理吗?”日前,沈阳市民闫女士向记者大倒苦水,“1000块钱的工资其实不算什么,关键是为了争一口气!”她很气愤地说。

  闫女士曾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过,可是前不久的一次经历却令她十分生气。2007年10月22日,闫女士经过面试后,被应聘到吉林XXXX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工作。在面试时,双方讲好试用期为3个月,闫女士主要从事设计工作,试用期工资为月薪1000元。

  可是到了2007年11月16日,工作了大半个月的闫女士发现自己并不适合这份工作,决定工作满一个月后离开这家公司,寻找新的职业。于是她提前一周向该企业提出了辞职申请。到2007年11月23日,她正式离开了这家公司。

  工作了正好一个月的时间,按照之前的约定,吉林XXXX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应该支付她一个月的薪水1000元,但是该公司却迟迟不愿支付。闫女士主动上门找了多次,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再等等”!后来该公司提出支付她800元的薪水。

  讲好了月薪1000元,怎么工作整一个月时间,工资却变成了800元?难道工资也可以“打折”吗?闫女士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在她看来,工作了一个月,就应该按照约定拿一个月的薪水,吉林XXXX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的做法明显是违约行为。

  用人单位有“苦衷”

  接到闫女士的求助后,本报记者带着相同的疑问找到了吉林XXXX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经理韩雪峰,他给记者的答复是:公司培养新人需要一定的费用,“新人”私自提出辞职,这笔费用就应该由“新人”来承担,所以公司不能支付全额1000元的工资。

  韩雪峰经理告诉记者,该公司招聘员工,希望招聘的是在该公司长期工作的员工,闫女士在该公司正好工作了一个月时间就提出辞职,公司有一种被 “涮”的感觉。而且该公司在培养“新人”上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比如说像“免费午餐”之类,如果“新人”私自提出辞职,就应该为这部分费用“埋单”。

  “在她工作的一个月时间里,她并没有完成这个岗位本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况且,她也有可能带走我们公司的一些技术!”韩雪峰经理觉得公司吃了大亏,“她工作一个月,给公司创造的利润不到100块钱!”

  正是基于这些“原因”,吉林XXXX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最终决定支付给闫女士800元钱的工资。

  到记者截稿时止,一位自称是吉林XXXX空调销售公司的王喜波经理给记者打来电话。他告诉记者,对于试用期,公司内部有严格的规定,试用期员工月工资只有800元钱。至于1000元的说法有可能是公司某位负责人的个人说法。并且,按照公司规定,试用期未满三个月的“新人”不能全额领取工资,闫女士就是一个例子。

  面对记者,吉林XXXX空调销售公司的两位负责人对这件事的“解释”出现了矛盾。

  试用期是双方的考察期

  “试用期不是‘白用期’,一方面是用人单位通过一段时间来考察试用求职者,另一方面也是求职者考察试用新的工作岗位,双方都可以单方面提出解约。”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文波说。

  董文波律师告诉记者,就闫女士遭遇的这件事而言,吉林合(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众XX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应该按照约定支付闫女士全额工资。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从2008年1月1日起,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要支付求职者双倍的工资,同时还将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闫女士与吉林XXXX空调销售公司沈阳办事处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办事。既然闫女士工作了一个月,公司就应该支付她一个月的工资。试用期不单单是公司在试用‘新人’,这是一种双方的试用,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董文波律师说,“如果公司对‘新人’进行了培训,就应该按双方的约定来承担培训费用,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培训费用就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至于‘免费午餐’,是用人单位福利待遇的一种,并不在培训费用之列。”

  咋“试用”法律有详规

  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

  针对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试用期限、试用次数、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等规定。为了防止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 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细研究上面的法条,我们能看出,合同不满3个月,用工单位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

  如果遇到拖欠试用期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请求帮助,同时也可以到法院起诉。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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