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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加班与加班费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6 22:03:10 人浏览

导读:

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并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对加班和加班费用是如何规定的,本文作者对此予以解析:一、单位要合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对于单位不合

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并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对加班和加班费用是如何规定的,本文作者对此予以解析:

一、单位要合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对于单位不合法的加班安排,劳动者有权拒绝。

(一)加班时间的限度以及禁止加班情形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合理安排加班必须符合几个要件:(1)生产经营的需要,是指单位存在着来料加工、商业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等情况。(2)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单位要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必须经过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3)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一小时或三小时,并且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另外,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和哺乳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不受加班时间限制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受上述加班时间的限制。(一)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四)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五)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六)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如果由于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或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而加班的,应给劳动者安排相应的补休。

二、加班加点的工资计算

虽然单位是在法律规定限度内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但劳动者加班工作是以牺牲其休息休假权为代价的,所以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来予以补偿。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下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

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的时间的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日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工作;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时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对于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对于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单位可安排劳动者进行补休,如果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则要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对于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对于以下几种情况下的职工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某一具体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周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40小时,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点工作,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是正常工作,不属于加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亦不得超过36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作制度。对于以下几类劳动者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定时工作制下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所以劳动者加班加点的时间无法认定。因此,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

(四)计件工资下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

计件工资是按照工人生产的合格品的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对于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单位可安排劳动者进行补休,如果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则要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对于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用人单位违反加班时间及加班工资支付的规定的行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四、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上文中的工资,对于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page]

(二)上文中的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休假的时间,包括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其它节假日)以及法定带薪休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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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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