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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不是员工的法定义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6 18:24:47 人浏览

导读:

加班不是员工的法定义务(2007-9-23)员工管理,一直都是企业工作中的一大难点。由于双方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着利益冲突,所以很容易造成关系紧张的局面,这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无疑是巨大的阻碍。本期劳动法三人谈就让我们来谈谈员工管理的处理之道。案件回放2005年3

加班不是员工的法定义务
(2007-9-23 )
员工管理,一直都是企业工作中的一大难点。由于双方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着利益冲突,所以很容易造成关系紧张的局面,这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无疑是巨大的阻碍。本期“劳动法三人谈”就让我们来谈谈员工管理的“处理之道”。

  案件回放
  2005年3月,范某受一家陶瓷有限公司的聘用,成为其货车司机,月薪1500元。2006年7月30日,范某擅自使用陶瓷公司车辆为该公司市场部张某办私事,并发生车厢损坏事故。同年9月7日,范某为同一客户送货时无故将少量货物分批送货,导致对方公司提出异议。陶瓷公司在接到对方公司的意见后,对范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但是范某态度恶劣,不接受陶瓷公司的教育,并辱骂管理人员。此情况下陶瓷公司于同月25日对范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
  2006年12月30日,陶瓷公司下发元旦放假通知,确立放假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日。1月1日晚,范某突然接到陶瓷公司要求其次日出车的电话通知。范某立即以外出无法及时赶回单位为由拒绝出车。陶瓷公司遂于1月3日以范某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且存在前述公车私用、怠慢送货、态度恶劣等行为为由将其辞退。范某对陶瓷公司作出的辞退不服,于同月23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陶瓷公司赔偿其经济补偿金3000元并获得支持。陶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于3月22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审理认为,企业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需要与劳动者协商,陶瓷公司临时要求范某于休息日回去上班,范某当然享有不予同意的权利。而陶瓷公司据此认为范某违反了劳动纪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范某存在的公车私用、送货不当的程度尚不足以达到严重违纪违规,且陶瓷公司已对其进行了罚款,而陶瓷公司再次以此为由单方辞退范某,理据不足,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法院认定陶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判决其向被告范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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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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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应书面订制岗位职责。
 2、公司应书面制订针对员工的奖惩制度。
  3、针对员工工作态度恶劣此情况,应该及时处理,减少以金钱的方式处理,可采用行政处罚与金钱处罚并重的方式,并要求员工做书面检查,以备之后用于举证的材料。
  4、另外针对员工的处理,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规定。
  5、在本案中,没有看到范某的主管及人力资源部门在其中的作用。
  6、员工管理不只是单一的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员工提供劳动而已,而是相互共生并非寄生的关系。因此,在处理员工关系时不能等到事情发生才处理,而是在平时就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或是交流的平台。因某些原因而造成员工的不配合,我想其主管也要承担很大一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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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了这一案例,有以下几点直观感受:
  1、由于陶瓷公司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缺陷,不但没有及时对违规的员工加以惩罚和教育,反而让员工在发生诉讼的时候有空子可钻。最终不但公司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还导致了公司的损失。
  如果陶瓷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于员工违规情形的清晰界定和罚则”、“关于送货、验货、出货的作业流程和各环节的确认方式”等规定,那么范某在第一次擅自使用公司车辆并导致车辆受损的时候,就该受到公司处罚和教育。同样,如果送货、验货、出货的各个环节都足够完善的话,相信范某也无法私自将少量货物私自运出。
  2、企业应该慎重对待与员工间的诉讼。如果处理的不得当或是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强有力的举证措施,最后还是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样的结果不仅会给企业的社会影响带来负面效果,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在职员工的工作士气,甚至导致优秀员工的流失。
  公司在开除、除名、辞退员工的时候需要举证,证明该员工确实实施了构成开除、除名、辞退的违纪行为,并需要证据证明和支持的。这些证据要与公司证明的事实之间有关联性,且证据本身应真实合法。这对企业的要求确实是比较高一些,但既然要处理违规员工,就必须保证处理本身的合法性。
  再提示一下,合法处理违规员工必须确保以下三个原则:证据合法、依据合法、送达合法。

  劳动法世界laboroot.com首席顾问魏浩征
  本案涉及如下两个问题:
  第一,如何准确把握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的衡量尺度?这是长期困扰企业的一大问题。
  判断员工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主要的关键在于:
  1、标准合理。所谓的合理,就是能够获得多数人的认同。往往企业在认定员工违纪程度的时候,都是直接根据自己主观的看法来决定的。于是“迟到早退一次,属于严重违纪”这类的规定就出现了。对于多数人而言,这样的规定明显是企业的过分苛责,是不合理的,也是不会得到司法机关认同的。
  2、结合企业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由于企业经营的规模不同,因此员工的违纪行为可能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是不尽相同的。假设一个员工因工作疏忽给企业造成了几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这对于一个五百强的企业而言,也许还够不上特别巨大的损失,但是对于一个民营小企业,可能就是一个灭顶之灾。因此,严重违纪的标准不是既定的,而是应当根据企业不同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别对待的。
  第二,如何合法加班?加班是每个企业都会遇到的情况,也是企业管理中的难点之一。本案中陶瓷公司因为经营生产的紧急情况,不得不安排范某在节假日加班。这看起来好像是合情合理的要求,但是请注意,加班不是员工的法定义务。
  法律上对加班有明确的规定,企业需要员工加班的,应当与员工进行协商,并取得员工的同意。员工拒绝加班,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可见,加班不是员工的义务。很多企业都认为支付了加班费就可以要求员工在任何时候加班,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一般情况下员工没有义务必须加班,特殊情况也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情况。陶瓷公司要求范某节假日加班,不属于特殊情况,范某当然有权拒绝。陶瓷公司因此而给予辞退,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员工管理确实是一项比较复杂、处理难度大的工作,企业有自主管理的权利,同时也意味着企业有管理责任和风险的承担。想要做好这项工作,需要企业积极配合劳动法律的实施执行,多下一些管理成本和心血,才能谋求稳固发展的前动力。
  (组稿人:劳动法世界laboroot.com高级研究员 李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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