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工资 > 工资新知 > 企业高管讨“加班费”要看工时制

企业高管讨“加班费”要看工时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7 16:26:2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顺德一企业高管黄先生的月薪税后达2.5万元,却因为向公司提出一条建议而惹怒老板,最后不欢而散只得辞职。劳资双方对簿公堂后,企业高管提出,自己每周六都进行了加班,企业应向自己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费”14万元。

  核心内容:顺德一企业高管黄先生的月薪税后达2.5万元,却因为向公司提出一条建议而惹怒老板,最后不欢而散只得辞职。劳资双方对簿公堂后,企业高管提出,自己每周六都进行了加班,企业应向自己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费”14万元。

  法院:企业高管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不支持赔偿“加班费”

  顺德区法院向媒体公布了新《劳动法》颁布后,一起适用于企业高管的不定时工作制典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劳资双方对该项工作的复杂性已经有了预见,故对黄先生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提醒各用人单位,若对高管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先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审批比较妥当,从而减少劳动诉讼纠纷。

  2010年10月,黄先生进入顺德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任海外事业部总监,月薪为税后2.5万元,其中80%的工资当月发放,剩余20%年底发放。由于黄先生的工作性质,他每周六都需要加班。1年以后,黄先生称自己发现公司使用了不合格的电线欺骗了客户,便向公司方提出了要回收产品并改善经营风格的建议,从而惹怒了老板,劳资双方的关系陷入僵局。

  2011年5月19日,黄先生前来公司上班时,在大门口被保安拦下后,告知自己已经被辞退,双方随后发生争执并报警。随后,黄先生便没有来公司上过班。在法庭上,双方对黄先生是否主动离职展开了争锋相对的辩论。公司方认为,黄先生自从2011年5月20日起离开公司未上班,应视为自动辞职。而黄先生则对此表示否认,认为是公司方将自己拦在门口不让上班,而不是自己离职。

  黄先生提出,公司方除对工资等应赔偿以外,企业还应该支付给自己每周六的加班工资71104元,因拖欠加班工资另加付一倍,合计共142208元。

  审理:违法解聘应支付赔偿金 不支持赔偿“加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5月19日早上,黄先生被门卫告知离开,他要求出示解雇通知书未果便于下午正常上班,之后公司方的门卫又不让其上班,双方即发生纠纷。从已查明的事实上看,公司方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向被告支付赔偿金1.8万余元。

  对于黄先生提出的加班费的要求,法院认为,黄先生是企业的海外事业部总监,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劳资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均明知该项工作的特点、性质或职责范围特殊,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工作,不可能像普通员工那样工作内容相对简单而可以按时上下班,可以推定双方已对该项工作的复杂性有了一定的预见,加之双方约定的工资相对较高,所以对黄先生要求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企业高管怎样算“加班”?

  企业高管难道就没有“加班”的概念吗?据法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企业高管在工作时间上应当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据律师介绍,目前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费”的规定较模糊,法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工作也算加班。但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可自主安排,其不适用加班时间限制的规定,也不适用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目前,“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很严格,需要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审批,才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用人单位最好事先与工会协商,确定单位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高管”范围。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