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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作时间制度详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00:00:38 人浏览

导读:

问:延长工作时间有什么限制?答: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问:劳动者有哪些休息休假时间?答:休息休

  问:延长工作时间有什么限制?

  答: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问:劳动者有哪些休息休假时间?

  答: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自由支配自己时间的活动。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休息休假时间包括:(1)工作日的间歇时间,即工作日内应给予职工休息和用餐的间歇时间;(2)每周公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3)法定节假日;(4)职工探亲假;(5)年休假

  问:哪些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劳动者,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应当遵守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问:哪些企业可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劳动者,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劳动者: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问:哪些职工应实行缩短工时制?

  答:缩短工作时间是指在标准工作时间的基础上适当缩短工作时间。一般有:从事矿山、井下、高空、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的职工,不管实行何种工时制,每日工作应该少于8小时;纺织部门实行“四班三运转”的工时制度:化工行业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实行“三工一休”制、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和“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制度;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作制。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高的行业和部门应依本行业或部门的特点,实行各种形式的缩短工时制。此外,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应少于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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