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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缩短工作时间不应扣发职工工资工时休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22:11:25 人浏览

导读:

小李在寿光市一家制药公司的发酵车间工作,月工资为1500元。今年7月份出现了20天气温在35度以上的高温天气,按照公司规定,气温在35度以上时,中午推迟一个小时上班。在发放7月份工资时,属于高温天气的20天,公司均以每天工作7小时计发工资。小李感觉公司的做法不尽合

小李在寿光市一家制药公司的发酵车间工作,月工资为1500元。今年7月份出现了20天气温在35度以上的高温天气,按照公司规定,气温在35度以上时,中午推迟一个小时上班。在发放7月份工资时,属于高温天气的20天,公司均以每天工作7小时计发工资。小李感觉公司的做法不尽合理,遂向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补足小时工资差额160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小李所在的公司缩短职工高温时段的工作时间,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表现,小李是按照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班的,而并非其本人有意缩短工作时间,故公司应当按照8小时的标准工时为小李发放工资。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补足欠发小李的小时工资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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