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程序
导读: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程序: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受伤情况等基本情况,一式两份;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病历复印件),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可在省社保局网站http://www.gdsi.gov.cn/查询申请员工近期缴费记录,打印后并加盖单位公章);
4、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用人单位的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场所、受伤职工、受伤经过、伤情诊断、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基本内容;导致重伤或死亡的伤害事故,应同时出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属机动车事故的需同时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属暴力、刑事等伤害事故,需同时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材料;如果符合视同工伤情形条件第三条的,另外要求出具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的验证报告;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员工本人死亡的,同时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结婚证等复印件)。
温馨提示: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印章。
(二)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广东省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在医疗机构救治期间的诊疗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
4、相关的检查报告复印件(如X光报告、B超报告、肝功能、肾功能等)、影像检查(X光片、CT、MRI(核磁共振))等;
温馨提示: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印章并核对原件。
(三)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员工因工死亡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员工伤亡前12个月的《养老保险对帐单》;
(5)《死亡证明》;
(6)门诊(或住院)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7)医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两者金额应一致);
(8)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供养证明、生存证明或在校就读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page]
2、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4)《护理等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员工工伤前12个月的《养老保险对账单》;
(7)门诊(或住院)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医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两者金额应一致);
(9)《领取伤残津贴申请表》(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者填写);
(10)《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申请书》(仅限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
3、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员工因工下落不明前12个月的《养老保险对账单》;
(5)下落不明员工供养亲属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供养证明、生存证明或在校就读证明,丧失劳动能力者提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4、申报辅助器具费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同意配置辅助器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
(6)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的证明书;
(7)医疗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费用收据原件。
5、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经协议医疗机构及社保局同意的《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6)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7)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6、工伤员工进行康复治疗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提供如下材料:[page]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及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同意的《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7、因工下落不明者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单位应按因工死亡的要求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8、因工下落不明员工重新出现的,单位应及时向省社保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负责退还已发放的待遇。
9、申请待遇重核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盖章的工伤保险待遇重核申请书;
(2)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3)待遇重核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内容是劳动者在广东省社保局投工伤保险时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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