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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律网劳动律师:《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行政规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2 05:47:28 人浏览

导读:

《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生效,《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及《工伤认定办法》这三部配套的行政规章也同时生效。这三部行政规章与《工伤保险条例》生效施行后,对规范今后工伤保险的投保者的赔付事项,保护劳动

  《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生效‌,‌《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及《工伤认定办法》这三部配套的行政规章也同时生效‌。‌这三部行政规章与《工伤保险条例》生效施行后‌,‌对规范今后工伤保险的投保者的赔付事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上海法律网劳动律师认为,仔细研究这三个规章是十分有必要的‌。‌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赔偿办法》)‌,‌《赔偿办法》设立了“非法用工”出现伤亡后果的赔偿制度‌,‌这个制度无疑是对非法用工单位的严厉处罚制度‌,‌它有力的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赔偿办法》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赔偿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二﹑前段所列单位必须按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三﹑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四﹑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伤残级别 赔偿基数的倍数
  一级 16倍
  二级 14倍
  三级 12倍
  四级 10倍
  五级 8倍
  六级 6倍
  七级 4倍
  八级 3倍
  九级 2倍
  十级 1倍
  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五﹑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的‌。‌《规定》统一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这对处理工伤保险“赔付”工作是非常必要的‌。‌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一﹑《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工伤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规定了认定工伤的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page]
  按照前段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五﹑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六﹑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及人员拒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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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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