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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上职业病 工伤保险基金应付职工治疗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2 06:37:55 人浏览

导读:

职工患上职业病费用谁担需弄清工伤保险基金应付职工治疗费读者咨询:某事业单位职工张先生由于长期加班,工作劳累过度,于今年年初开始身体出现异常。前不久,张先生到医疗机构检查,已经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

职工患上职业病 费用谁担需弄清

工伤保险基金应付职工治疗费

  读者咨询:

  某事业单位职工张先生由于长期加班,工作劳累过度,于今年年初开始身体出现异常。前不久,张先生到医疗机构检查,已经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

  现在,张先生因治疗发生了很多费用,也有其他方面的损失。张先生想问:“这些费用和损失应由谁承担?”

  专家解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分别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者由用人单位支付。

  其中,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包括:(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包括:(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另外,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或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潘家永)

  延伸阅读:工伤认定 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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