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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赔偿的计算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2 08:03:1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虽然《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认为当受害人不能举证其具体收入情况时,可以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者法院地行业标准计算,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多有不同,争议较大。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误工费赔偿标准如下: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

  核心内容:虽然《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认为当受害人不能举证其具体收入情况时,可以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者法院地行业标准计算,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多有不同,争议较大。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误工费赔偿的计算标准。

  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误工费赔偿标准如下: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page]

  6、《条例》规定与最高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前者的计算标准已如上所述,而后者是这样规定的: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赔偿标准高于《条例》规定。由于《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该项赔偿额时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进行审理。同时,医院还应注意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项赔偿额的计算有专门的规定。

  7、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二、实践中如何确定其收入标准

  实践中,许多案件中会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从事的正当职业但是不能有效证明其收入状况的情形,此时该如何确定其收入标准呢?有观点认为,此时法院可以参照相同或相近分细行业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其收入标准。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不宜一概适用行业标准。因为实践中部分受害人的收入水平很难达到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如果在其仅能证明从事职业而不能证明收入状况的情形下一概按平均工资计算,往往会造成裁判与事实情况相差较大且会纵容部分当事人怠于举证,不利于鼓励当事人积极举证。

  在审理此类案件之时,法院应尽量要求受害人本人出庭陈述其从事的工作状况并接受对方当事人以及法官的询问。若不出庭,法院在其仅有部分不甚规范的收入证明、相关合同或凭证的情况下不能完全支持其主张。此时,法院可在最低工资标准与受害人从事职业平均工资这一区间内,考虑当事人的工作性质、年龄、从事行业年限等诸多因素,结合当事人陈述,具体确定其收入标准。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少当事人为了寻求其想要的收入标准,往往向法院出具虚假证明或怠于举证。

  在当事人未提供因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证明时,法官应当作出一定的释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给予当事人补充举证的机会以及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适当情况下可给予当事人关于证据形式方面要求的提醒。

  若当事人仍然拒不提交其持有的证据或可以举出的证据,法院就应依据证据规则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而不能以所谓“酌定”来简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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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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