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后劳动工工伤
导读:
核心内容:员工避震受伤是不是工伤,在地震后成为关注的话题。专家表示,因为不是在劳动过程中受伤,而是在不能预料、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中受伤,因此不算工伤。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震后劳动工的工伤待遇和维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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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震中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其相关问题
二、震后劳动关系须知
三、相关法规:雅安保障工伤人员治疗期间所需费用
四、震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处理
【正文】
一、地震中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其相关问题
(一)在地震中部分伤亡人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因工作被指派到震区参加抢险救灾的解放军指战员、医护人员、救灾工程人员以及其他救援人员,在救灾中因地震或者因其他工作原因造成伤亡后果的,应当一律按照工伤事故处理。在抢险救灾中,自愿参加救援的自愿者,并非受到工作指派,而是自觉参加抢险救灾的,是高尚行为,在救援工作中因地震或者其他救援的原因遭受伤亡的,不能因为他们的工作性质类似于帮工,或者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而得不到工伤保险救济。对此,应当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因工作指派或者自愿参加抢险救灾的救援人员在出发的途中,以及在完成任务返回的途中,遭受地震损害,或者因其他交通事故原因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为工伤事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在地震中造成伤亡的其他人,一般应当向有利于劳动者的方面解释,将地震伤害解释为意外伤害,受害的劳动者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另外,对于没有劳动关系但存在一般雇佣关系的雇员在地震中因从事雇佣活动而遭受伤害的情形,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保险关于地震的赔偿知识:
据了解,在人身险范围内,部分寿险、意外伤害险、旅游意外险等的保险责任中,包含地震受损责任。购买这些保险的客户在地震中身故或伤残可获相关赔偿,受伤以及接受住院治疗也将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给付。在财产险范围内,部分建筑工程险和安装工程险包括地震险,很多公司推出的企财险会将地震作为附加条款,也有地震扩展险承保因地震造成的企业财产损失。不过,部分车险条款中,地震属于免责条款。
人身险方面,国内绝大多数寿险公司都将地震纳入了承保范围。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包括寿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等的保险责任中一般均包含地震责任。
家财险方面,目前多数财产险不承保地震损失,将地震列为免除责任。不过,企业或者个人也可与保险公司在签订家财险时,在“特别约定条款”中约定地震损失也可获得赔偿的附属条款。
车险方面,大多数车险产品中把地震列为免责条款。目前市场上现有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他车辆保险,也均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因此,地震造成的车辆损失不在理赔范围内,但因地陷、地裂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会赔偿;因地震造成高空坠物造成的车辆损坏,也可以理赔。不过,具体理赔限度要看保险合同约定。
此外,大多数旅行社责任保险、学校责任保险等均将地震列入了免赔范围。
目前,也有不少保险公司推出了相关“地震”概念的保险产品,如国寿“国寿安享一生”就涵盖了地震、洪水、台风、海啸、泥石流和滑坡等6种重大自然灾害,其中巨灾意外身故保障高达保额的3倍等。
一位保险业内专家对记者表示:“从2008年汶川大地震看,尽管保险业全力投入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但保险业赔付与巨额损失极不相称。且在地震发生后,由于居民投保家财险的比重很小,且大部分家财险将地震作为除外责任,在没有保险保障的前提下,住房一旦遭受损失,对居民家庭财务的打击非常严重。所以,应当重视居民住房地震保险的设立,同时,推动家财险附加地震特别条款,以保障和补充居民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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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震后劳动关系须知
1)地震伤亡员工符合“三工”要件,可认定工伤;
2)震区出差的外地员工因地震伤亡可认定工伤;
3)参与救灾受伤的员工可认定工伤;
4)非工伤的伤亡员工可享医疗保险待遇和非因工死亡待遇;
5)地震原因可导致仲裁时效中止;
6)用人单位因地震暂时停业仍有支付员工工资义务。
三、相关法规:雅安保障工伤人员治疗期间所需费用
《雅安市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交通食宿费报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工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的交通食宿费报销标准。《办法》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办法》指出,凡在我市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其职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因伤情严重经批准转市外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的报销标准和管理办法,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职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市外治疗工伤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由用人单位垫付后凭相关手续到工伤保险关系所在的市或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办法》强调,工伤人员应在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治疗,确因伤情严重需转市外治疗的,须由本市最高级别的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市人民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并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雅安市外发生工伤的,可就近就便选择医院治疗,但应在3日内报告工伤保险关系所在的市或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伤情稳定后,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具备条件的,应及时转回本市定点医院进行治疗。
《办法》明确,工伤人员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市外治疗的交通费、食宿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自负。工伤人员在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工伤期间,每天给予14元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市外住院治疗的,每天给予21元伙食补助费。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经批准转市外治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可凭据按实报销往返车船费。其中,火车按硬席(硬座、硬卧),轮船按三等舱,飞机按经济舱标准报销。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市外就医,因病床紧张等待入院等合理原因需临时性外宿的,其发生的住宿费凭票据按每天不超过120元标准报销,同时给予每天35元的伙食补助费,但一次治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不超过3天。
《办法》还特别指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工伤的交通费、食宿费,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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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震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处理
据《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诉人增加仲裁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相关仲裁请求的,案件处理费按不同的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职工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减、缓、免交仲裁费:①追索工伤医疗待遇,没有固定收入的伤病残人员;②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③已经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④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其它确有困难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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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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