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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可否终止劳动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2 06:45:1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享有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万某是某矿职工,他与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间发生工伤,被劳动部门鉴定

  核心内容: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享有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

  万某是某矿职工,他与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间发生工伤,被劳动部门鉴定为伤残七级。现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他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法律快车答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八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36个月,八级伤残26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10个月。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七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应鉴定为七级伤残,享受七级伤残赔偿标准。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注:2为平方),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注:2为平方);

  10)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侧肾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轻度排尿障碍;

  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阴道狭窄;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3)尘肺I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65)轻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级;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4000/mm3)];

  (注:mm3为mm立方)

  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X109/L(2000/mm3)];(注:同上,9次方和3次方)

  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72)三度牙酸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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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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