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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让孕妈在孩子和工作之间做选择,这是合理的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5 06:18:55 人浏览

导读:

职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是很多人的一直在关注的话题。近日,石家庄的一家银行女职工在没有向单位报备的情况下意外怀孕,遭...

  职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是很多人的一直在关注的话题。近日,石家庄的一家银行女职工在没有向单位报备的情况下意外怀孕,遭到单位的“威胁”——要么实施医学流产,要么接受处分。

  为此,女职工打电话向当地职工服务中心哭诉自己被单位“威胁”的遭遇。这一则消息出来,引发网友的关注和激烈的反映,单位让怀孕女职工在孩子和工作之间做选择,这是合理的吗?具体的情况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作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生育权是人的基本人身权利,生育权也是一种“天赋人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中指出,“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所以,银行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严重侵犯了该名女职工的生育权。个人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组织都不得侵犯,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相关规定,女职工何时怀孕由她自身决定,没有义务向单位报备,单位更没有权利规定怀孕时间。

  此外,用工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为由,减少女职工所应享有的利益或者无解除、解雇女职工,例如减少女职工的工资、故意安排艰辛岗位逼迫女职工离职等。

  如果怀孕女职工的权益受到单位的侵犯,例如因怀孕遭处分,孕妈可以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或者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那么法律是如何处罚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用人单位?理应根据具体情形对侵害怀孕女职工权益的单位给予处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王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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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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