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 地方立法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3 11:20:34 人浏览

导读: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京劳社监函[2004]73号发布日期:2004-8-25执行日期:2004-8-25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用人单位举报劳动者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是否受理的请示》(朝劳社监发[200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京劳社监函[2004]73号 发布日期:2004-8-25 执行日期:2004-8-25

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用人单位举报劳动者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是否受理的请示》(朝劳社监发[200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七条“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的规定,该类问题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