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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扣工资代替提前通知离职员工属违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2 02:49:08 人浏览

导读:

张女士因提出辞职后未满30天便离开了单位,结果被单位以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由扣除了一个月工资3200元。张女士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合理,遂求助工会。东城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此案后认定,约定虽是双方自愿的,但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后经调解,单位

  蒋某因提出辞职后未满一个月就离开了单位,结果被单位以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由扣除了一个月工资3200元。蒋某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合理,遂求助工会。

  东城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此案后认定,约定虽是双方自愿的,但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后经调解,单位主动退还了扣押蒋某的工资。

  侵权事实

  2010年5月,30岁的蒋某经面试、考试合格后,进入北京一家食品公司,担任销售员一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合同中约定,蒋某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如果蒋某提出辞职,需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并在试用期满3日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试用期满后蒋某若提出辞职,须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当日起继续工作满30天,才可离职,如果蒋某违反上述公司规定,须向公司缴纳一个月的薪酬,代替提前通知期。

  2011年11月10日,蒋某因找到了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向食品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书,并希望能在年底之前与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因为新的工作单位要求她2011年12月1日必须到岗。

  食品公司人事部门则告诉蒋某:“离职手续最早也只能在2011年12月11日办理,因为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你若在2011年12月11日前执意离职,单位就要按规定扣除你一个月的工资,你自己考虑。”

  蒋某递交辞职申请后,一直在食品公司工作至2011年11月30日。2011年12月1日,蒋某到新单位报到。

  几天后,蒋某抽空回到食品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食品公司同意与蒋某办理离职手续,但前提是扣除蒋某一个月工资。

  蒋某认为这样的做法不合理,但由于食品公司执行的是工资下发制,她2011年11月的工资还在公司未发,无奈只能放弃一个月的工资3200余元。

  案例剖析

  今年1月,接到蒋某的求助后,东城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了此案,并于当月通知了食品公司和蒋某来中心调解。

  在中心,职工单位双方见面后各自陈述了自己的观点。蒋某认为她提出辞职申请20多天后才离开单位,可单位扣了她整月工资,不合理。而食品公司则拿出劳动合同辩解道,劳动合同签字前蒋某仔细看过,她也知道提前离职要扣一个月工资的规定,明白这条约定的含义,既然她签了字,就意味着她同意这项约定,签字是蒋某自愿的,因此她应该遵守这条约定,而且《劳动合同法》也明文规定,职工要离职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该公司的说法,调解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对辞职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食品公司返还了蒋某2011年11月的工资3200元,双方在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

  专家点评

  协议约定违法 也是一纸空文

  针对此案,北京中淇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指出,在蒋某与食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虽然有蒋某自愿的签字,同意在辞职时可以向该食品公司支付一个月薪金代替提前通知期,但是该约定所称的代替提前通知期的一个月薪金属于违约金性质,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同时,张律师还表示,食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以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而设置了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期;二是双方约定有竞业限制义务,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文由法律快车劳动法 整理,更多内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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