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人事争议知识 > 辞职 > 飞行员辞职被判赔偿200多万

飞行员辞职被判赔偿200多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22:43:00 人浏览

导读:

海南某航空公司(文中简称航空公司)的飞行员阿刚,由于某些原因,于去年7月份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结果遭到拒绝。双方均向海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日前,海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阿刚要向航空公司赔偿200多万元。员工辞职:遭到公司天

 

海南某航空公司(文中简称航空公司)的飞行员阿刚,由于某些原因,于去年7月份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结果遭到拒绝。双方均向海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日前,海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阿刚要向航空公司赔偿200多万元。 员工辞职:遭到公司天价索赔

阿刚今年40多岁,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他从部队转业以后,就到航空公司从事飞行岗位工作,至今从业已有10年多。当初参加工作的时候,他与该航空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书》,该《合同书》第1条就明确规定:“合同期限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书》对合同终止时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据阿刚介绍,在航空公司工作10多年来,他所得到的工资等收入总共有100多万元。由于某些原因,他不想在航空公司工作,于是便于去年7月份向航空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向公司提交了正式的《辞职报告》。但是,辞职申请并没有得到准许。与公司协商不成,阿刚便向海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航空公司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随后,航空公司也向海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要求阿刚向航空公司支付培养补偿费、违约金共计人民币600多万元。

南国都市报去年12月1日第3版刊出《海南一飞行员辞职 航空公司索赔600多万》一文,曾对此事件作出报道。

开庭审理:索赔有理?无理?

海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于去年10月中旬进行开庭审理。

针对阿刚的辞职问题,航空公司认为,他们提出的索赔要求有理有据。航空公司方认为,航空公司培养一名飞行员需要支付巨额费用,包括培训类费用、管理费用、空职成本等,依据民航人发(2005)104号《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航空公司对阿刚的飞行员养成费用进行了测算,阿刚的养成费用近600万元。航空公司还认为,阿刚的辞职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书的规定,给公司带来了损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航空公司称,根据《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他们向阿刚提出了以上赔偿要求。

针对航空公司的赔偿要求,阿刚的代理律师认为,如此多的赔偿要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航空公司作为一个大公司,恃强凌弱,向一名以工资报酬来养家糊口的普通劳动者索赔600多万元,可以说是一件非常荒唐的事情”。该律师指出,阿刚和航空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阿刚付出劳动,航空公司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劳动关系的特征,航空公司对阿刚进行必要的培训是其生产经营的需要,是为了阿刚能创造更多的价值。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没有对培训费用进行特殊约定,那么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应该转嫁到劳动者的头上。该律师还认为,《意见》第1条第1款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招用在职飞行员,应积极主动地与飞行员所在航空公司进行协商,并视情支付其为培养飞行员所发生的费用。在确定具体补偿费用标准时,航空运输企业要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按照该规定,只有在其他的航空运输企业招用阿刚的情况下,该航空运输企业才向航空公司支付费用,而不适用飞行员个人解除合同的情况。

仲裁裁决:飞行员赔偿200多万

海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民航总局等五部委《意见》第1条第1款等有关规定,对航空公司要求阿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培训费的请求,给予支持。3月15日,海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参照《意见》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阿刚应赔偿航空公司培训费210万元,需支付违约金16万多;而航空公司提出的索赔数额,已经超过民航总局等五部委规定的限额,因而不予支持。

阿刚的代理律师认为,该仲裁裁决的结果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阿刚表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于4月2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驳回航空公司的索赔请求。阿刚说,他将通过一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