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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8 19:08:55 人浏览

导读: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内劳险字[1998]13号各盟市劳动(劳动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做好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 内劳险字[1998]13号

各盟市劳动(劳动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做好统一并轨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做好统一并轨工作,现将统一制度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退休的年龄条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在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有关规定时,要严格把握提前退休的范围和条件,除按文件规定列入“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工业企业,在距国家规定正常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提前退休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参照执行。

  职工办理退休应由单位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表样附后),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二、1991年7月1日,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缴费年限。1991年7月1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的缴费年限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据缴费记录确定,视同缴费年限由职工所在企业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定。

  三、职工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以1992年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1)职工平均工资指数=[X0/C1+X1/C2+X2/C3/X3/C4……+Xn-1/Cn]÷N

  (2)职工指数化月平均工资=C1/12×职工平均工资指数

  X0、X1、X2……Xn-1——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二年…… n-1年的缴费工资。

  C1、C2、C3……C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 n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N指职工在1992年至退休前的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

  职工平均工资指数的分年度指数因记录不全或查无依据而无法计算的,可按0.8计算。

  职工平均工资指数的下限为0.6,1998年的上限确定为2,以后每年增加0.2,最终增至3。凡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职工平均工资指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计算过渡性养老金;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四、基本养老金按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在新老办法对比时,老办法计算的退休费包括:

  1.以标准工资加退休提高一档工资、地区津贴、地区工资补贴、林区津贴、井下津贴、教护龄津贴、知补边补等为基数,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比例及劳模、高级专家、支边知识分子加发的比例和内劳人险字[87]134号规定的比例计发的退休费;

  2.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种政策性补贴,包括付食品价格补贴、取消粮油统销价补贴、粮油提价补贴、煤价补贴、肉价补贴、洗理费、交通费、书报费等。

  3.按内政发[92]171号文件以退休费为基数增加10%的退休生活费。

  4.1997年12月31日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增加的其它退休费用。

  上述老办法计算退休费的基数一律封定到1997年12月31日。

  五、统一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结算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养老金领取额为:统帐结合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5×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六、对因病或非工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年限满15年。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年龄或缴费年限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次性付清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养老金领取额为:统帐结合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5×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

  七、统一制度前已经符合增加退休费比例条件的人员(高级专家、支边知识分子、劳模等),统一制度后退休时仍可按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原加发比例的60%)增发养老金;统一制度后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不再增加退休费比例,可由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八、在有毒、有害、高温、高空、井下等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统一制度前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年限可以按规定折算工龄,折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后增加的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统一制度后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年限不再折算工龄,可由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在工资分配中给予倾斜。

  九、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或劳教,在服刑或劳教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记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缓刑期间个人帐户的处理和缴费年限和计算与在职职工相同。

  十、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退休人员被判刑缓刑期间,可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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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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