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保险的企业胜诉了官司——重庆远大物业与员工的真实案件
导读:
案由:A于2007年6月20日应聘到重庆远大物业公司从事车管员工作,管理处主任告诉试用期650元/月,转正后750元/月,2007年9月15日转正后,公司没有给加班工资。A于4月15日离职(原因A以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不买社会保险为由;远大公司以员工自己老家房屋和土地问题为由)。A要求企业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周一至周五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4000余元以及社会保险。
远大公司当庭辩称:1.公司严格按国家规定实行的工时制,申请人无加班的情况;2.申请人数自己申请离职,公司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渝中区社保局08年3月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公司7月份才为公司农村户口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非公司的原因。
A出示考勤卡一页,《专用收据》1页、《值班记录表》2页,公司对证据系复印件提出真实性的异议。
公司出示员工离职登记表、辞职书、员工违纪处罚通知书、关于转发渝中区社保局致歉信的通知、劳动合同各一,A对证件真实性认可,但称离职原因系因为公司不支付加班公司,不买社保,对公司出具的违纪处罚通知不认可,对劳动合同称签了字,其余是单位填写的。
高新区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的调查事实为:A于07年6月20日到公司从事车管员,双方签订了07年12月25日至08年12月24日的劳动合同。A于08年4月14以老家房屋和土地问题申请辞职获得批准,远大物业公司未给A缴纳2008年1月1日期的社会保险。
判决为:A为公司员工,双方由劳动合同,申请人以自身原因申请辞职,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0条的规定,远大公司可以不支付A经济补偿金,A要求支付2007年6月20日至2008年4月13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因超过申诉时效,不予主张,A要求补缴2008年1月1日起的社会保险,不属于该委受理范围,不予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82条,《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驳回A仲裁请求。(该案于2008年7月21日申诉,25日受理,2008年8月26开庭审理,2008年9月8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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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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