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癞蛤蟆被刑拘的法律依据
导读:
近日,浙江一农民抓114只癞蛤蟆被警方刑拘的新闻引起热议。事情的起因是,淳安农民陈某想抓些野味,弄几顿丰盛的宴席犒劳自己和亲朋。2月14日,陈某在村头小水库里“奋战”数小时,抓了100多只癞蛤蟆。2月18日,陈某和好友在小溪边对癞蛤蟆进行宰杀时,遭到了群众举报,淳安森林警察找上门来,以陈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将其抓获归案,陈某没想到,区区这100多只癞蛤蟆,让他“摊上了大事”。
吃瓜群众很“蒙圈”:
“小时候逮个蚂蚱、抓个青蛙,斗个蛐蛐儿,这不都常有的事儿吗,怎么现在‘逮个癞蛤蟆都违法’?”
“莫名其妙,捉青蛙、打麻雀都是见怪不怪的事儿,难道还涉嫌违法犯罪了?”
为什么逮个癞蛤蟆也违法?
经过小编查阅资料得知,原来陈某所逮的癞蛤蟆属于三有“动物”,所谓“三有”,即是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现在,已有1700多种“三有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虽然“三有”保护动物并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我国明确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可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
逮癞蛤蟆违了什么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第十条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可以立案,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除了癞蛤蟆,这些常见动物也不能逮!
事实上很多公众非常熟悉的动物都属于“三有”动物,比如青蛙麻雀壁虎等,乱抓了它们也是要付出代价的....
2012年9月,浙江省嘉兴市的3名打工男子用电筒、竹竿等猎捕工具,非法捕获野生青蛙203只。这些青蛙分为黑斑蛙和金线蛙,均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因此三名男子分别被判处三至四个月拘役。
2013年,在河南省新密市的一农民张某围网猎捕野生麻雀,总数量达300余只,被判以非法狩猎罪,拘役6个月,缓刑1年。麻雀也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但有很多民众却并不知情,不少人仍然认为麻雀是“四害”之一。
2014年住河南许昌扶沟县的田某等6人使用自制的捕捉工具,流窜到鄢陵县捕捉到1600余只壁虎。9月10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田某等人被鄢陵警方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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